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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1月19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19日就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第一审法院对司法审查案的判决发表如下评论:
11月1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作出判决,裁定《香港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的某些条文与香港《基本法》不一致,使有关条文无效。一些NPC代表对此表示强烈不满,NPC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此表示严重关切。我们相信《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判断和决定,其他任何机关无权作出判断和决定。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八条,香港原有法律,包括《紧急状态条例》,除与香港《基本法》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修改外,予以保留。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现行法律的决定》,并通过了《紧急状态条例》,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因此,该条例符合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判决的内容,严重削弱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应有的行政权力,与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不符。我们正在研究一些NPC代表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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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就香港法院有关司法复核案判决发表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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