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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小额信贷应坚持家庭借贷、家庭使用、家庭回报,并准确用于贫困家庭发展生产。”近日,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扶贫小额信贷的宗旨。
为什么《通知》强调扶贫小额信贷必须“到户借、到户用、到户还”?
一方面,扶贫小额信贷的担保对象主要是贫困家庭(包括已脱贫的贫困家庭)。向贫困家庭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目的是增强扶贫的内生动力,进而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由于该政策侧重于"贫困家庭",因此合理的做法是,扶贫小额信贷必须"由家庭借入,由家庭使用,由家庭返还"。
在此,《通知》明确指出,扶贫小额贷款应准确用于贫困家庭发展生产,而不应用于婚姻、建房、理财、购买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在实践中,一些贫困家庭不知道扶贫小额贷款的目的,认为他们获得的贷款是自己的流动资金,可以随意用于非生产性支出。这是政策严格禁止的,因为担心扶贫贷款会被用于非生产性支出,贫困家庭将来没有还款来源,这不仅会增加扶贫贷款的不良率,还会阻碍贫困家庭贫困状况的改变。
另一方面,扶贫小额信贷没有直接用于贫困家庭发展生产,仍然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在一些地方,扶贫小额贷款被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这样一来,小额扶贫贷款不仅不能滋润贫困户,反而成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生产经营企业的“美餐”。这将打乱实现消除贫困目标的攻坚战的总体部署,影响贫困家庭脱贫致富目标的实现。
二是部分贫困户自愿参与生产经营,采取合作开发模式,利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我们如何才能确保用于扶贫的小额贷款“由家庭借、由家庭用、由家庭还”,并准确地用于贫困家庭发展生产?
首先,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从存量和增量两个维度入手,既要对存量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又要控制“挪用之手”,规范增量,确保贫困户信贷需求得到充分满足。
就存量而言,有必要建立一个分类账,加强监督,处置已经发放但没有直接用于贫困家庭发展和生产的扶贫小额信贷。要重点跟踪监测大额贷款,涉及大量实际使用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对于具有一定产业基础和良好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实际使用的扶贫小额贷款,经办行应加强贷后管理,严密跟踪,科学评估,到期收回贷款或转为产业扶贫贷款。地方政府和经办银行应采取切实措施,纠正贫困户不知道、不享受扶贫小额信贷优惠政策、只享受利息和分红而不参与生产劳动的状况。对于存在风险或管理不善的企业,经办行应及时收回贷款,防止风险转移到贫困户。各级扶贫办、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就增量而言,禁止继续通过分红、再融资、指数交换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发放新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
其次,提供小额扶贫贷款的涉农金融机构应本着刺绣的精神,准确发放小额扶贫贷款,不仅要确保“家庭借贷、家庭使用和家庭还款”,还要确保用于贫困家庭发展生产。
发放小额扶贫贷款是一项艰苦的工作。不仅贫困家庭分散,而且很难有好的策略来跟踪贷款的使用。为了使扶贫小额贷款准确地发放到贫困户手中,并准确地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相关金融机构需要发扬“绣花精神”,以使命感和责任感为实现脱贫攻坚战的目标,建立一张卡,了解贫困户的真实情况。愿意贷款;贷款发放后,我们要看项目、进度、收入以及脱贫致富的效果。建卡时做好详细工作,发放小额扶贫贷款后做好跟踪调查。只有跟踪整个过程,我们才能防止用于扶贫的小额贷款流失。
使用扶贫小额贷款存在问题,这与少数金融机构缺乏耐心和急于求成有关,它们希望简化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和管理。为了追求“快交付、快见效”,一部分扶贫小额贷款投向政府融资平台或生产经营企业,一部分通过所谓的股份分红、再融资、指数化交易等方式交给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追根溯源,仍是少数金融机构作风不健全、工作不严谨、缺乏责任感造成的。
最后,要加强监管,严肃责任,处理滥用或挪用小额扶贫贷款的问题。
发放小额扶贫贷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其目的和意义不仅仅是向家庭借钱,用在家庭上,还给家庭,而且是把钱用于生产,从而产生脱贫致富的效果,确保反贫困斗争的胜利。正是由于这项特殊的使命,加强小额扶贫贷款的监督管理,并对其进行问责和严肃处理是非常必要的。《通知》的发布,旨在纠正前一段时间扶贫小额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也相信,通知颁布后,小额扶贫贷款将通过促进贫困家庭脱贫致富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在解决贫困问题上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标题:如何确保扶贫小贷 “户借、户用、户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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