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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接近民法典,作者孙政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示范研究院特别提示,本号明确记载为“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新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和原来源。 共享的副本是作者个人的观点,仅供网民学习参考,本期的观点是公平的,这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具有公平的理念,公正、公平、合理地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相应的民 公平对民法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指导和规范民事主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相关条款总结第六条【公平大体】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必须按照公平大体,合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为了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五十条“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急状态、评价能力不足等情况,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表现出显失公平的,受害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第二百八十八条房地产毗邻权利人必须在有利的生产、生活便利、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大体上,正确解决毗邻关系。 第四百九十六条“样式条款”样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新录用而预先制定且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使用样式条款签订合同时,提供样式条款的一方必须公平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用合理的方法观察与对方免除或减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根据对方的要求证明该条款。 提供样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履行提示或者证明义务,对方没有观察或者理解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情况下,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文案。 第四百九十七条【样式条款无效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样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样式条款的一方合理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限制对方的第一权利。 (三)提供样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的第一权利 第五百三十三条“形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由当事人签订,发生不可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应当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不能协商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现实情况在公平的基础上变更或者解除大致合同。 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大致】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一百一八十六条【公平责任大致】受害者和行为者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失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双方分担损失。 实务要点1 .第151条规定的明显不公平包括两个要件:一是主观上一方当事人利用了对方处于危急状态、评价能力不足等。 二是客观上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失去公平。 需要特别观察评价时刻不是其他时间而是“成立时” 2 .第497条第2、3项的样式条款无效的情况,是样式条款特有的无效情况。 样式条款单方面提供,对方没有进行实际协商的机会,提供者任意追求自己的单方面利益,合理分配合同交易中的风险和负担,公平大体违反,因此无效。 另外,需要证明第496条第2款涉及的样式条款的提供者没有履行提示或证明义务的法律效果。 这个规定是“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复印件”。 这种表现属于民法的新副本 这样规定,本项的复印件总体属于合同签订的范畴,第497条规定的无效情况属于合同成立后的效力评价水平,属于合同效力制度的范畴。 3 .意志自治是合同的基础,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自治产物的合同必须严格遵守。 第533条规定的形势变更是为了实现合同正义而调整决策的,但这种调整需要限定在非常必要的范围内。 只有在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情况变更制度 4 .在形势变更制度中,当事人本身在实体法的意义上没有合同解除权或变更权,给予当事人的只是程序上,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或变更的请求权,最终如何调整,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 5 .第1186条侵权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大体上是民法公平的大体必然申请,但它与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两者不同,《民法》将作为侵权责任的责任大致放在侵权责任篇通常规定章上,而不是放在第二章的“损害赔偿”部分 权威参考例1 .朱姓龙侵犯东台市徐河安全器材权利责任纠纷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2期)的例子重点:个体经营的淘宝网店在签订公司营业执照后变更为公司性质网店的,依然是个体经营,但淘宝店发表的新 在公司不允许这个绑定,而且不能取消绑定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自己取得了这个淘宝店的经营权,就不会侵犯个人的经营权。 鉴于个人对网店信用升级有一定的贡献,公司必须收回店铺的经营权,根据公平理念和利益平衡大体上给原经营者适当的补偿。 2 .郑某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企业连云港分企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五期)的模范重点:根据客户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市场交易行为应该遵循公平交易,大体上要强烈购买强烈的销售行为 客户有权知道接受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实际情况。 手机电信服务提供者为了达到电信增值业务的宣传目的,可以事先明确免费体验期,客户在此期间内免费体验增值服务。 免费期间后,电信服务提供者对该增值业务收钱时,必须得到客户确定的录用承诺。 否则,电信服务提供者的强制性收费行为侵犯了客户对所收到服务的知情权,几乎违反了市场公平交易。 3 .黄某华对刘某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实例的重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但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劳动者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认定为明显不公平 工人要求取消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4 .成都鹏伟实业有限企业和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业务指导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4期)的实例重点:公平大致是当事人签订和履行民事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大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适用》几个问题的解释(二)确立了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况变更的大致情况。 该解释第26条的规定是:“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引起的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来说显然不能达到不公平或合同目的。 据此,由于意外的自然环境变化的影响,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一定会获得全部合同收益,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投资损失,受损当事人要求变更合同的部分条款的话,必须支持。 5 .天津开发区家房地产营销有限企业诉天津森得瑞房地产经营有限企业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2期)的示范重点:合同不公平是合同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特征或者对方没有经历过等 认定表示公平,就是考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 对合同表示公平的认定,必须在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平等、一方获得的利益或者另一方遭受的损失是否违反法律或者交易习性等方面综合衡量。 二是考察合同签订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特征,或者对方是否轻率没有经验等。 利用特征是指一方利用经济或其他方面的特征地位,使对方难以拒绝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 没有经验意味着缺乏通常的生活经验和交易经验。 6 .段某国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企业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5期)的示范重点:保险合同中规定了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签订保险,向保险人确定证明。 证明未确定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据此,保险人有义务签订保险合同,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进行确定证明,上述义务是法定义务,也是特别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保险人是否履行这一告知义务产生争议的,保险人应当提供确定解释免责条款副本的相关证据。 否则,这个免责条款不会产生效力。

标题:热门:《民法典》涉及“公平大体上”的条款梳理、重点解读与经典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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