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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修订
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通知
临长规[2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和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工作,我局修订了《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经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特此通知你。
附件: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地局
2019年7月16日
附加
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审批,促进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总体规划对国家森林公园科学发展的指导作用,根据《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体规划的编制(含新版和修订版,下同)、报送和审批。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种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林场种苗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总体规划的审批。
第四条总体规划是国家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批准或逾期的总体规划不能作为项目立项、资金安排和林地使用的依据。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五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ly/t2005)及相关规定组织编制总体规划。
第六条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土地空开发保护的相关要求,并与当地国家土地空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由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议进行审核。专家评审会议应当有多学科专家参加,专家不少于5名,专家评审会议应当形成书面专家评审意见。
如果批准,请输入提交链接;如果需要修改通过,修改完成后会进入提交环节;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退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第三章规划提交
第九条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
第十条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交的文件(包括审计情况说明);
(二)总体规划文本及相关地图;
(三)专家评审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征求相关部门、公众、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并公示。
提交的材料(1份纸质材料及其电子文件)不得包含保密内容。
第十一条林木种苗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完整材料进行登记。材料不全的,林木种苗部门应当通知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补齐并限期改正。
第四章规划审批
第十二条林场种子种苗部应当自登记之日起组织实施总体规划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实地考察。
审查合格后,国家林业局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审查不合格的,林木种苗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审查意见,并退回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批准文件应当在国家林业局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及相关文件应及时归档。
第五章规划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总体规划批准后,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开展建设活动,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经批准的总体规划需要修改的,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后的总体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林木种苗部门(或委托第三方组织)监督总体规划的实施。
对不按照总体规划开发建设的国家森林公园,责令限期整改。如果整改后仍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森林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林业局2015年5月4日发布的《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林桂发[2015]57号)同时废止。
[我想纠正错误]主编:范玉萌
标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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