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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个部门发布了指导意见
加快实施工程担保制度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快实施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优化经营环境,加强事后监管,保障项目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工程担保是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重要措施,是市场信用体系的主要支撑,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有效手段。目前,建筑市场存在工程风险防范能力薄弱、履约纠纷频发、屡禁不止、拖欠工资等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工程担保的应用机制来解决。
为此,《指导意见》建议加快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模式,以适应建筑业“走出去”发展的需要。加快落实农民工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担保和工资支付担保。到2020年,各类存款担保替代率将大幅提高;工程担保担保人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能力明显增强;银行信贷额度约束力、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履约能力全面提升。
该指南要求在不同类别中实施项目担保制度。首先,我们应该实施项目担保,而不是保证金。加快实施银行担保制度,在合格地区实施工程担保公司担保和工程担保保险。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施工企业可以通过担保的方式为农民工支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工资保证金。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及时退还。二是大力推进投标担保。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或中标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函的行为,鼓励将其纳入投标保函的担保范围进行索赔。招标人未按规定返还投标保证金、银行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第三,努力推进履约担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还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工程付款担保。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建设工程风险防控能力。工程担保担保人应不断提高专业承保能力,增强风险识别能力,认真做好担保期间和担保后的管理,及时制定预警计划,违约发生后按照担保协议及时履行或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第四,加强银行担保在工程质量保证中的应用。银行保函代替工程质量保函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工程竣工前,如果履约保证金已经支付,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逾期未退还保证金的,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第五,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应用。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均采用按需支付性质的独立担保,并实行差异化管理。对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企业,将实施失信联合处罚。工程保证人应不断提高专业能力,提前预控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快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的应用,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推进建筑工人产业化进程。
为促进工程担保市场健康发展,《指导意见》还对加强风险控制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方式、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加大信息披露、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6.各部门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明确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对工程担保担保人的动态监管,不断提高担保人的专业能力,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同时,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工程担保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工程担保在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中的作用。(记者刘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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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六部门印发指导意见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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