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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授权的通知》,并于9月23日正式实施。《通知》在原有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受益权下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授权,理顺了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国有资产的全链管理,支持和服务了科技创新。
通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增加授权的权力。根据原规定,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投资形成的国有股转让、无偿转让或对外投资等事项,需按权限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批准或备案;科技成果投资兴办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逐级上报财政部。为缩短管理链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通知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主管部门处理上述以前由财政部管理的事项。
二是整合现有法规。现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涉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和收益的管理规定。为使科研人员能够通过文件全面掌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要求,《通知》整合了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评估和收益的管理规定。在资产使用和处置方面,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或投资,无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批准或备案;在资产评估方面,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投资是否独立进行资产评估,由单位自行决定;在收入管理方面,科技成果转化的全部收入将留在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充分赋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的独立管理权。提高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但一些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反映,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问题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转让和对外投资需要按权限报财政部审批或备案,产权登记事项需要报财政部。,链条更长;另一方面,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分散,不利于全面把握和理解实施,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针对这些问题,财政部在广泛调查讨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研究印发了《通知》。
为加强授权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管,实现发布与管理相结合,《通知》分别明确了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监管职责。
财政部应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督促改进发现的问题,实现有效监管。同时,明确了中央研发机构和高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要求加强对科技成果投资形成的国有股的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机制,强化监管约束。要求中央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并按规定予以公布,接受监督,按照规定处理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成本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
标题:财政部发文加大授权力度 提高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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