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30字,读完约3分钟

记者张角编辑黄蕾

随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推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地方金融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

为规范地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上海金融健康发展,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近日宣布,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2019年12月19日,

严守风险底线 上海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规定了立法的适用范围:首先,列举了七类授权监管行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股权市场、典当行、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二是“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等”行业管辖范围内的机构概括为“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国务院监督管理的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机构”。

严守风险底线 上海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明确了地方金融机构的经营规则,建立了地方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义务、消费者保护义务、受托义务、业务信息报告义务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此外,地方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已经建立。地方金融机构在提交书面申请、资产状况证明和债务处置方案时,可以自愿解散或退出市场。同时,明确风险底线,严禁地方金融机构“吸收或变相吸收资本金方面的公众存款”和“自营或委托贷款、资产方面的委托投资”。

严守风险底线 上海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也提到了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其重点是:一是明确了地方政府和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在风险处置方面的职责分工,要求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二是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财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令地方金融机构停业整顿和接管、指定其他类似地方金融机构实施业务托管、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行政清理等措施;根据不同情况终止重大风险处置。三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资格,不得开展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相关部门应建立合作机制,加强对非法金融营销宣传的监测和查处。

严守风险底线 上海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征求意见

近年来,“泛金融化”在某些领域表现为突发性、隐蔽性和分散性,跨市场、跨行业和跨领域风险突出。

为履行地方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执法措施,《条例草案》强调了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将“查封场所和设施”、“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纳入现场检查,授权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进入相关单位进行扩大调查。第二,监管措施,如监管会谈和知情批评,应针对一般违规行为。第三,针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识别不合适候选人、责令暂停部分业务等监管措施。四是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建议市场监管、司法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严守风险底线 上海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分析,《条例(草案)》在股东承担剩余风险责任的制度安排上也有一些创新。例如,当当地金融机构解散或不再从事当地金融活动时,当地金融机构可以促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具书面承诺,承担当地金融机构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当地金融机构应向公众公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承诺承担剩余风险责任。

标题:严守风险底线 上海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征求意见

地址:http://www.gshxhs.com/gmwxw/78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