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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实施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道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快速发展,为培养理想、道德、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论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都有权依法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依法保证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完成。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体必须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统一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是主要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二章学生第十一条六岁以上的孩子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接受入学完成义务教育。 没有条件的地区的孩子可以延期到7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期入学或休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促进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采取措施处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搞好政府工作 第五章教育教学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业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快速发展的优势,面向全体学生,教育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为教育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迅速发展的状况和现实情况,明确教育制度、教育教学复印件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方法,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学校和教师按照明确的教育教学复印件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满足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第三十八条教科书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制定的,复印件力求合理化,保证必要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质量。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教科书的审定方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择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没有正当理由让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纠正。 回顾end的过去! 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摘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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