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964字,读完约10分钟
●近年来,中国的资源遭到破坏,旅游区的环境质量一直在下降。这不仅给景区带来负面影响,也阻碍了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旅游资源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立法滞后、不完善,缺乏专门的旅游资源保护法;现行法律法规重叠,可操作性和技术性差,管理分散多头,导致权限不清、责任不清;惩罚是不够的
●旅游文明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求游客提高自身素质,景区和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每个环节都不能中断
在旅游资源保护和管理方面,相关部门职责重叠,缺乏调整机制,分权制问题突出,管理难以实施。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体系是保护和管理旅游资源的重要措施。
最近,一个越野车队在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上行驶的网络引起了舆论哗然。根据视频内容,越野车在草原上快速转弯,经过的地方都是泥泞和草地。草原上有许多沟槽被压坏,植被遭到严重破坏。
8月10日,北京汽车定制改装中心总经理录制了一段道歉视频,开除了视频中涉及的员工邵,并表示他将每年自愿在多伦县植树10多亩。在舆论的压力下,四名与邵同行的越野车司机主动将案件绳之以法,接受罚款,恢复植被,并公开道歉。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资源保护问题日益突出,立法和执法问题也日益突出。
一些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原国家旅游局于2007年9月4日发布的《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资源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行为主体进行教育和批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相应处罚。但是,暂行办法的规定过于简单,对破坏旅游资源的处罚也很模糊。《暂行办法》作为一部部门规章,水平太低,建议相关部门加快制定《旅游资源保护法》。
旅游资源经常遭到破坏
风景环境日益恶化
近年来,我国旅游资源遭到破坏,旅游区环境质量不断下降。
2017年8月,一组名为“八达岭长城镌刻”的照片在微博上流传。一些网民认为刻字“既不礼貌也不称职”。一些网民要求“依法严惩,追究责任”。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发现,长城碑文被曝光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在北京的慕田峪长城和八达岭长城也有涂鸦作家,其中有很多外国游客。
早在1961年,八达岭长城就被国务院列为中国首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2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987年,它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八达岭长城景区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游客数量巨大,特别是在夏季旅游旺季,工作人员数量有限,很难发现所有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如果游客发现有人在破坏城砖,他们可以向周围的工作人员和公安人员报告情况,或者拨打投诉电话。
2018年8月,一个游客破坏丹霞地貌的炫耀视频引起了人们的注意。视频中有四名游客,他们说:“这并不是说踩了一只脚后需要60年才能恢复。我们不知道踩了多少脚。”。在舆论的压力下,四个人终于自愿向公安机关自首。
在丹霞地貌踩踏事件发生几天后,几名游客在甘肃省文县天池风景区游泳,大声呼喊,再次点燃了公众舆论。
今年5月3日,山东省临沂市警方发布消息称,一座已形成数百万年的“双翅鸟”钟乳石被三名游客严重破坏。几天前,这三个中断并偷走钟乳石达数百万年之久的嫌疑人都来到了这个案子。据景区总经理介绍,其中一只鸟的形状已经被完全破坏,“基本上没有恢复的可能”。
贵州省贵阳市湿地公园管理处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法制日报》,湿地公园的直线长度超过10公里,面积大,战线长。虽然60名保安每天24小时巡逻,但他们很少当场抓到一些破坏公共设施的恶意行为。
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也使景区的公共设施遭受损失。
云南昆明一个景区管理中心的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他们景区的年维护费用超过3000万元,主要用于景区的设施维护和建筑修复。
业内人士认为,破坏旅游资源不仅会给景区带来负面影响,还会阻碍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实施联动惩戒机制
充分保证文明出行
游客破坏旅游资源会面临什么样的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制日报》的有关法律法规,文物未被严重划伤、污损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损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刻画、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古迹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北京律师肖东平(音译)认为,由于这种行为很常见,而且个别案件的影响很小,很难证明它是否造成了文物的损失或损坏,因此很难处罚。
至于破坏“双翅鸟”钟乳石的行为,一些调查人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即使是10天拘留和500元罚款的最高处罚也是一点擦伤。
近年来,游客数量逐渐增加。据官方统计,2018年,中国游客人数为55.39亿,同比增长10.8%;出入境游客总量2.91亿人次,同比增长7.8%。虽然目前大多数游客的文明素质普遍提高,但仍有一些游客存在不文明行为。
一些专家认为,游客素质不高,没有保护国家文物和爱护景区环境的意识,导致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频发。然而,不文明行为是非常不同的,其中一些需要法律强制,而另一些需要道德指导。有关部门要对不文明现象进行分类整理,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
2018年9月,文化旅游部公布了一批不文明旅游行为记录,3名游客被列入“黑名单”。其中,河北游客王、张在马来西亚水清真寺矮墙上热舞,违反当地宗教禁忌,引起当地社会的不良反应,损害了中国游客的文明形象;湖北游客牟鹏在大理市玩耍时用儿童玩具伤害红嘴鸥,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根据有关规定,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后,三名游客列入不文明游客记录的期限为3年。
截至目前,共有35人被列入旅游“黑名单”。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旅游者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通知公安、海关、边防检查、交通运输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
接受《法制日报》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旅游文明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游客的文明旅游不能创造文明天气,还需要景区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每个环节都不能中断。
呼吁引入特别法
有效保护旅游资源
《法制日报》记者发现,多年来,世界旅游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的国际文件:《旅游权利法案》(1985年)、《旅行守则》(1985年)、《海牙旅游宣言》(1989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以及国际旅游组织。这些文件为保护世界各地的旅游资源和环境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也促进了各国对旅游资源实施立法保护。
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生效。《旅游法》作为旅游业的一部高层次法律,提出了依法保护旅游环境的原则和总体要求,并对各种旅游法律法规之间的联系作出原则性规定,指导地方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因此,许多人对旅游法保护旅游资源寄予厚望。
然而,一些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旅游法》全文由112篇12000多字的文章组成,涉及旅游设施、资源和游客的环境保护法规总量约为7%,其中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要求约为1.8%,对资源保护和游客行为规范的要求约为2.7%。然而,在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旅游法缺乏可操作性的处罚条款,不能有效凸显环境保护在旅游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四川省成都市某景区负责人杨表示,旅游法对执法主体不明确,不够细致,难以管理。他们只能停止不文明的行为。“无论是《旅游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规定谁将受到处罚,以及损害将受到多大程度的处罚。”
由于我国专门保护旅游资源的法律尚未颁布,目前的执法依据是《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此外,《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森林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有规定。
湖南省旅游管理部门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认为,上述法律法规适用于不同的管理部门。这些管理部门职责重叠,缺乏调整机制,分权制问题突出,管理难以实施。“事实上,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体系是保护和管理旅游资源的重要措施。”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刻划、涂抹风景和设施或者乱扔废弃物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0元罚款;刻划、涂抹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和名胜古迹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南昌一个景区的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对于一些当场抓获的破坏公共设施的恶意行为,保安人员最严厉的处罚是将破坏者送到当地派出所。“故意破坏风景名胜区罪虽然已经写入刑法,但从理论上讲,无论是对风景名胜区造成严重破坏,还是造成不良影响并抗拒他人制止,都已达到定罪的门槛。但是,在实践中,破坏景点的刑事责任是无效的。”
一名游客怀疑贵州龙洞景区的风景是手工制作的,于是踢开了一颗生长了上亿年的小石钟乳,并全程监控和记录。最后,景区只处以500元罚款和10天行政拘留。前面提到的在甘肃省文县天池风景区游泳的游客只做了书面道歉和保证。
一些专家对我国旅游资源的保护进行了分析,认为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一是立法滞后和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缺乏专门的旅游资源保护法,并且有专门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旅游、温泉旅游和生态旅游等特殊旅游资源的空白立法;二是现有法律法规重叠,可操作性和技术性差,条块分割和多头管理导致政策法规执行中权责不清;第三,惩罚力度不够,破坏资源获取的人的利益远远大于接受惩罚的人的损失,这导致法律本身保护资源的失败。(记者汪洋)
编辑:张静文
标题:旅游资源屡遭破坏景区环境质量下降问题突出
地址:http://www.gshxhs.com/gmwxw/1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