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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乌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法院全力支持检察院的诉讼请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傅某4个月管制,并判处傅某等3名民事被告赔偿“三归”野生动物资源损失5240元。
据了解,2018年夏季至2019年年初,傅某、王某、陈某在乌兰县唐珂镇老虎口、同铺镇可可塞地区非法捕杀高原兔和高原鹧鸪,共捕杀31只。2019年1月5日,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三人。6月20日,乌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乌兰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8月19日,乌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三人在狩猎季节从事狩猎活动,非法捕杀列入《具有重要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如高原兔和高原鹧鸪,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导致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损害了公共利益。除刑事责任外,他们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在此基础上,乌兰县人民法院全力支持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傅某犯有非法狩猎罪,被判处管制4个月,所有犯罪工具均依法没收。同时,三名民事被告因非法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三有”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被判赔偿5240元,并在庭审直播中公开向公众道歉。(记者徐鹏)
编辑:张静文
标题: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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