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346字,读完约11分钟

据7月22日自然资源部官方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统一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制化,推动建立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实现对景观、森林、湖泊、草地的全面保护、系统恢复和综合治理。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和国家林业局、草地局制定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予发布。

五部门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所列的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展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登记工作。

自然资源部在完善国家公园统一登记试点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开展了国家公园统一登记工作。国家公园所在地的自然资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共同制定并发布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根据国家公园建设、审批数据划定登记单位界线,收集整理空土地的明确规划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及其他特殊保护法规或政策文件等监管要求。 并直接利用全国土地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结果确定资源的类型和分布,在登记单位进行各种自然资源的确认登记,通过确认登记,国家公园内各种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类型和分布等自然条件,所有权主体的所有权状况,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和权利内容等。 阐明了公共控制的要求。自然资源部可根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公众公布。国家公园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地和滩涂不划分为单独的登记单位,作为国家公园登记单位内的资源类型进行调查和记录。

五部门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区的登记工作。

自然资源部对中央政府直接行使的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的确权进行了统一登记(根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区体系的指导意见》,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和湿地公园等)。)。自然资源部与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制定并发布实施方案,根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审批情况,组织技术力量划定登记单位的界限,收集整理空土地的规划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专项保护法规或政策文件,直接使用国家土地调查和自然资源。通过确认登记,明确了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类型、分布等自然条件,以及权属主体、权属代表、权属代理人和权利内容的权属状况,并与公共控制要求相关。自然资源部可根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公众公布。

五部门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实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和其他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并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权属证书,予以公开。

五部门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和滩涂不划分单独的登记单位,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区登记单位内的资源类型进行调查和记录。当同一地区有多个自然保护区时,登记单位按自然保护区的最大范围划分。

五部门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三)开展江河湖泊自然资源登记。

自然资源部统一登记主要河流、湖泊和跨界河流的权利。自然资源部会同水利部和水流经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根据土地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的结果划定登记单位的界限,收集整理空土地的规划用途、生态保护红线等监管要求和其他专项保护法规或政策文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进行权属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型,明确水流范围、面积等自然条件,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权利内容等所有权状态,并结合公共控制要求。自然资源部可根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公众公布。

五部门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水资源权利进行登记,但自然资源部依据本办法直接实施的除外,并参照自然资源部水资源权利登记工作流程和要求进行登记,并可以向社会发放自然资源权属证书。

五部门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四)开展湿地和草原自然资源登记。

自然资源部统一登记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重要生态功能的湿地和草原的所有权。自然资源部会同湿地、草原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制定并发布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根据土地调查和湿地、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的结果划定登记单位的界限,收集整理空土地的规划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监管要求,开展权利登记调查。通过确认登记,湿地和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和面积、权属主体的权属状况、权属代表行使主体、权属代理行使主体和权利内容等自然条件得到明确界定,并与公共控制的要求相关联。自然资源部可根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公众公布。

五部门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湿地和草原自然资源权利登记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的湿地和草原进行权利登记,并向社会发放自然资源权属证书。

五部门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五)开展海域和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确认登记。

自然资源部统一登记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海域作为独立的自然资源登记单位的,由自然资源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共同制定并发布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充分利用土地调查和海域专项调查的成果,根据海岸线和沿海县市的行政管辖边界划定登记单位边界, 收集整理《土地空》规定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其他特殊保护法规或政策文件等监管要求,开展权利登记调查。 探索三维登记模式的运用,确认海域范围和面积等自然条件、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和权利内容等所有权状态,并与公共控制要求相衔接。

五部门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所有无人居住的岛屿单独指定为自然资源登记单位,全岛登记。如果将无居民海岛作为独立的登记单位,自然资源部应制定并发布实施计划,组织技术力量充分利用土地调查和无居民海岛专项调查的结果,按照“一岛一登”的原则划定登记单位的界限,收集整理空土地,规划明确用途,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和其他特殊保护要求或政策文件,并进行权利登记调查,自然条件如名称、位置、面积、海拔(最高点海拔和平均海拔)、无居民海岛类型和空范围、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权利内容等所有权状况应通过确认登记予以明确,并与公共控制要求相关。

五部门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海域所有权登记工作流程和要求,在本辖区内进行海域所有权登记。

(六)对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登记。

自然资源部统一登记已探明的油气储量和珍贵稀有矿产资源。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根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数据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清理结果,划定登记单位的界限,调查并反映各种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收集整理《空土地使用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专项保护法规或政策文件等监管要求。对于矿产资源的确认登记,探索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认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类型、面积等自然条件,以及权属主体、权属代表行使主体、权属代理行使主体、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开采许可证号、公共控制要求等相关信息。自然资源部可根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公众公布。

五部门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直接登记的矿产资源进行登记。

五部门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七)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登记。

自然资源部应做好已登记发放的重点国有林区林权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工作,并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在明确所有权代表行使和代理行使主体的基础上,对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代表行使和代理行使的探索进行补充登记。

五部门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组织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尚未颁发森林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权属为界,将登记单位分开,进行权属确认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权属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五部门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八)自然资源信息建设确认登记。

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房地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在房地产登记信息管理的基础平台上,开发和扩展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全国自然资源登记工作采用统一的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实时共享,实现与房地产登记信息、土地调查和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自然资源部门和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和草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为自然资源登记和有效监管服务。

五部门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省级以下自然资源部门不再单独建设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而是统一使用国家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加强自然资源确认登记结果的信息管理,建立同级自然资源确认登记信息库,做好同级自然资源确认登记工作。

五部门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在时间安排上,从2019年开始,五年内基本完成全国重点地区自然资源确认统一登记,2023年后通过补充完善逐步实现全国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制定总体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认登记工作。

五部门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1.2019.自然资源部修订并颁布了《办法》、操作指南、数据库标准、注册单位代码和划界规则等。发布并实施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计划》。根据工作安排,适时启动全国自然资源统一登记。重点关注海南热带雨林、大熊猫、湖北神农架、浙江乾江源、云南普达措等国家公园体系试点地区、长江干流、太湖等。在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和其他自然保护区开展自然资源确认登记示范建设。探索开展矿产资源和自然资源统一登记的方式方法。完成国家自然资源确认登记信息系统的开发,并部署到全国使用。在早期阶段改进国家公园统一登记试点工作的成果,并将其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对已完成权属登记的区域,应及时发放自然资源权属证书。

五部门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应组织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登记的总体工作计划,并于2019年9月底前报自然资源部审核,然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下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总体工作规划,制定本省年度和分区域自然资源权属登记实施方案,启动本省自然资源权属登记工作。

五部门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2) 2020-2022年。根据中央政府直接拥有的资源清单,自然资源部每年从自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区、黄河、淮河、松花江、辽河、海河、珠江等大江大河大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湿地和草原、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以及已探明的油气储量、珍贵稀有矿产资源和其他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中,选择一批重要的自然生态。

五部门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省级以下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登记工作总体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基本完成辖区内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登记工作。

(3) 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国重点地区自然资源确认统一登记的基础上,及时启动非重点地区自然资源确认登记,最终实现全国自然资源确认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标题:五部门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地址:http://www.gshxhs.com/gmwxw/133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