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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贵阳10月31日电(记者萧炎)贵州省卫生和卫生委员会近日发布了《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从11月1日起,对本地区各级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实行记分管理。
根据本办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主要是指医疗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诊疗规范、护理常规和医疗诚信的行为,以及不执行国家相关政策的行为。不包括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根据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将1分的分值分为6个等级:12分、8分、6分、4分、2分和1分。其中,聘用“医护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术中加价、价格欺诈、虚假诊疗”等欺诈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将被扣12分;骗取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扣8分;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并通报,医疗事故由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的,得6分。
同时,方法明确,行政处罚不得以不良执业成绩代替。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评分将作为其核查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将纳入医院等级评定、医疗质量评估体系和医疗机构信用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不良得分。分数在校准期间累积和计算,并在校准期间结束后清除。
其中,校准期分别为1年和3年的医疗机构,如果校准期累计得分分别大于等于12分和36分,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以《贵州省医疗机构法律执业管理建议书》的形式通知医疗机构;如果得分分别大于等于18分和54分,将取消该机构今年的评审资格,对该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面试,对管理人员和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并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布。;得分分别大于等于24分和72分的,医疗机构应当给予1至6个月的暂停检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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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贵州将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行记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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