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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监管正在酝酿重大变革。
汽车保险、一年以上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预计将从目前的审批制度改为备案制度;非“三类产品”的备案委托给了银监局...这一变化被业内人士解读为“财产保险创新将迎来一个新时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银监会表示,将改革财产保险公司现有的产品监管方式,突出监管重点,协调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提高财产保险业的产品质量。
汽车保险和一些信用担保保险将改为备案制度
近年来,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增长放缓,车险比重逐年下降,车险费率改革进入深水区。意见稿的发表正是时候。今年前8个月,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为8669亿元,同比增长11%,其中车险保费收入为5215亿元,占比60%。
《意见稿》包含两个主要内容,一是改进产品管理方法,完善产品监管机制;二是明确产品备案流程,规范公司产品备案。其中,调整产品审批和备案范围是改善产品管理的核心内容。
此前,根据原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关于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机动车辆保险、一年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必须报监管部门批准。
在监管实践中,这种管理模式存在标准化产品重复审批、效率低下等问题。本意见稿调整了产品审批和备案的范围,将一年以上的机动车辆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
对于一些产品,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很多业内人士认为这对激发财产保险市场的活力有积极意义。例如,采用汽车保险产品备案制度后,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自主开发产品,有利于保险公司增加产品供应,汽车保险产品的创新将迎来更大的空空间。此外,将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并不意味着放开审批制,监管部门仍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意见稿》还指出,银监会将坚持发布与管理相结合、并重的原则,不断加强对备案产品的监管。
也有人认为,当前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备案制度的出台可能意味着车险市场化改革将进一步推进。此举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定价能力不足的中小保险公司将面临更大的压力。
非“三类产品”的记录委托给银监局
意见稿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的实施,这两项监管分别由银监会和银监局负责。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机动车辆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融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三类产品”)由银监会备案和监管;
二是其他产品由相关银监局备案监管;
三是银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需要,及时调整银监会备案监管的产品范围。
根据意见稿,银监会负责研究制定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定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全国范围的产品非现场检查,并对三类产品进行备案监管。银监局负责组织产品监管法规的实施和执行,以及三类产品以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
具体包括:一是落实产品属地监管责任,跟踪监控公司产品,及时采取措施使问题产品退出市场;二是以个人产品和高风险产品为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潜在风险;三是组织实施辖区内公司产品非现场检查,配合国家产品非现场检查;四是做好与产品相关的信息披露、信访和投诉工作;五、银监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备案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总部是产品备案和申报的主体,银监会和银监局不接受分支机构直接申报的产品。除三类产品外,经营范围超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部向营业地银监局备案;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产品,应向产品使用地银监局备案。
据业内人士分析,汽车保险等产品正由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变,非“三类产品”备案下放至银监局后,预计监管效率将会提高,保险产品创新有望迎来爆炸性增长。当然,监管模式的改革也对各地银监局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标题:财险监管酝酿"大变革"!车险、1年期信用保证险将改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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