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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本报记者李海南
财政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农业保险优质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到2022年,基本建成一个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适应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满足农民风险保障需要、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
其中,到2022年,水稻、小麦和玉米作物的农业保险覆盖率将达到70%以上,收入保险将成为中国农业保险的一种重要类型。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1%,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达到500元/人。
到2030年,农业保险将继续提高质量和效率,实现转型升级,整体发展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高效补贴、保行业、惠农、保制度的双赢格局。
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村产业振兴、改善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农业保险是指专门为保障农业和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自然灾害和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设立的保险。作为市场经济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普遍做法,农业保险逐渐取代了“直接补贴”,成为促进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负面影响、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之一。
早在2013年3月1日,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农业保险的法规《农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这不仅填补了中国《空农业保险法》的空白,也为农业保险管理提供了依据,结束了中国农业保险“单纯依靠保单管理”的时代。
基于“充分理解”对农业保险的积极影响,2007年国家拨出10亿元补贴资金,带动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到51.8亿元,启动了中国农业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然而,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并没有改变中国农业保险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的事实。《意见》指出,农业保险发展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与服务农业、服务农村、服务农民的实际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仅得益于国家和地方补贴政策的支持,商业化和市场化明显不足,不利于农业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人们普遍认为,尽快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关系到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因此,《意见》在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其中运行机制存在诸多亮点,实际上影响了农业保险在具体实施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例如,澄清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界限。《意见》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不参与农业保险的具体运作。又如,《意见》要求完善重大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加快建立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次分散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实施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提高保险机构应对农业巨灾风险的能力。增加农业再保险供给,扩大农业再保险承保能力,完善再保险体系和再保险机制。合理界定保险机构和再保险机构的市场定位,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意见》还提出,鼓励探索应开展“农业保险加”。建立和完善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测、农业和农村、林业和草原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强农业保险补偿资金和政府救灾资金的协调使用。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利)等金融工具的联动,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利)”试点。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通过农业保险的信用增级功能提高农民的信用等级,缓解农民“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
可以说,在当前我国粮食安全形势日趋严峻、自然灾害频繁影响正常农业生产秩序的背景下,农业保险作为粮食安全“保护伞”的属性已经得到了国家层面乃至广大农民的一致认可,要很好地支撑这一保护伞,《意见》可谓是一项重要任务。
虽然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财政补贴、税收激励和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在法律层面得到了保障,但在具体操作层面,农业保险的发展仍然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如农民收入水平低、农民保险意识淡薄、农业种植和农业经济的规模和组织化程度较低,对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障碍,《意见》也试图对此进行缓解和促进。
记者认为,要解决这些障碍,不仅要有步骤地实施国家相关经济发展规划,提高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抓住新一轮农村振兴发展机遇,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参与保险的意愿,还要通过国家政策引导,探索和推进基于金融支持的国家农业巨灾风险分散长效机制。 增强相关农业保险利益相关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形成自下而上共同推进的农业保险发展环境。 只有这样,农业保险才能在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的政策基调下,逐步成为国家不断加大支农惠农力度、确保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国家粮食安全的有力手段。
标题:肩负重任 农业保险再获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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