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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银行业保险机构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整治的通知》(银豹建办发[2019]19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银行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表现形式》(以下简称《表现形式混乱》)。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助力有序打破“刚兑”

随着新的资产管理法规的颁布,资产管理产品将逐步推进“净值”的转化,打破“刚性赎回”将逐步规范化。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同时贯彻“卖方负责、买方负责”的理念,随着“破义赎”的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将进一步加强。此前,由于财富管理等资产管理产品存在“刚性赎回”,金融消费者购买资产管理产品的实际风险较低。金融消费者没有注意到资产管理产品所包含的实际风险,未能形成“买方自担风险”的观念;一些金融机构还忽视了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的充分披露和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往往在履行“卖方尽职调查”方面存在缺陷。随着新的资产管理条例的出台,打破“刚性赎回”将成为常态化的必然趋势。加强对金融机构销售行为的监管,有助于金融机构严格履行“卖方尽职调查”义务,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未来,随着新《资产管理条例》过渡期的结束,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将逐步加强。为了给打破“公平交易”的常态化提供充分准备,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将成为未来监管的重要内容。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助力有序打破“刚兑”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加强“卖方尽职调查”之外,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未来投资者的教育,为“买方自给”的实施做好准备,从而形成“卖方尽职调查和买方自给”的有机结合。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助力有序打破“刚兑”

剑指的是“假结构”

结构性存款监管得到加强

监管部门在通知中指出,结构性存款存在“虚假结构”,结构性存款替代保本融资或按保本产品促销存在混乱。目前,监管当局关注的重点是“虚假结构”、风险衡量、投资者适宜性和信息的充分披露。在“混乱的表现形式”中,监管当局明确将“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替代保本融资、或按保本产品促销”纳入银行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混乱之中。此前,监管部门多次对“虚假结构”现象提出要求,对结构性存款衍生产品的发行资格提出要求,对结构性存款的推广和销售提出要求。9月10日,北京银监局专门下发了《北京银监局关于规范辖区内金融机构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89号),指出结构性存款业务存在产品设计不规范、风险计量不准确、业务量与风险控制能力不匹配、推广销售不规范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为产品设计设置一道良好的屏障,杜绝“假结构”问题;改进业务风险衡量并实施审慎监管要求。加强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控制总业务量增长率。规范促销行为,普及理性投资理念等要求。从国际经验来看,海外发达经济体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监管重点主要是在宣传和销售过程中进行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和充分的信息披露,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这不仅有助于筛选出风险偏好不匹配的投资者,还能使结构性存款购买者充分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与国外发达经济体不同,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仍处于进一步深化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仍受自律机制的限制。因此,一些机构使用“虚假结构”来“高度吸收存款”。因此,除了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和宣传以及消费者信息的完全披露,中国的监管重点还对“假结构”产品附加了特殊要求。随着监管机构最近加强对结构性存款的监管,结构性存款的总规模略有下降。截至2019年8月,中国银行业结构性存款总规模为10.46万亿元。未来,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深化和结构性存款监管的加强,结构性存款的总规模可能会出现微弱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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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的营销宣传

该机构将负责赔偿

通知中列出的混乱中有相当一部分集中在产品销售上。如果代理机构未能控制投资者的适当性,在促进销售行为方面存在问题,将承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助力有序打破“刚兑”

在“混乱的表现形式”中,监管部门将产品销售中的以下行为列为需要整改的“混乱”,包括:“销售产品时没有测试消费者的适当性;评估代客操作风险或不恰当引导消费者提高风力评级,以达到推广高风险理财产品的目的;出售的产品的风险水平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私募股权产品被出售给不合格的投资者,例如拆分信托等私募股权产品并出售给不合格的投资者。”此前,最高人民法院8月7日发布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公开征求意见稿)》指出:“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因卖方机构的失误而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可以要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要求金融产品的销售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要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和销售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行人和销售人请求人民法院明确各自的责任分担的,人民法院在认定发行人和销售人对金融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同时,可以明确发行人和销售人在实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这意味着,如果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投资者适宜性管理的义务没有完全履行,代理机构也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月6日,北京审判信息网公布了一起“A银行代销资金”的案件。法院认为,本案中,甲行推荐并销售的高风险产品明显不符合其风险评估容忍度(被评估消费者可承担10%的本金损失,实际本金损失为60%)。因此,委托代理机构A银行全额支付了本金损失,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进行了利息补偿。8月28日,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联合举办的“金融知识普及月”媒体吹风会上,监管部门表示,“A银行资金代销案”是典型案例,今后将加大查处力度,并出台新制度。未来,随着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加强,对金融产品推广和销售的监管力度将进一步加大,这将对银行推广销售行为提出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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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消费金融

和客户信息安全风险

通知还重点关注低收入人群和高风险用户的信用卡业务发展,金融机构也应关注未来消费金融信贷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乱码表达形式”中,“向没有还款能力的大学生推销信用卡,额度控制不审慎;向信用状况不佳或信用额度长的客户发放高信用额度;分阶段过度营销等行为明显被纳入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混乱局面。此前,中国的消费贷款经历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然而,最近监管当局逐渐重视居民的杠杆和消费贷款的风险,并加强了对消费贷款和信用卡贷款的监管。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贷款的潜在风险也在上升。海外相关业务的历史也可以为今后防范消费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借鉴。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助力有序打破“刚兑”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还提出了保护客户信息安全的要求。在“混沌现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不规范,目标客户联系信息等个人信息以非法手段获取,未经消费者明确授权,将数据用于交叉销售其他产品和服务或向相关第三方推荐客户,以及未经客户同意或说明原因,将消费者姓名、证件类型及身份证号、电话号码、邮寄地址等敏感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被列为需要打击的混沌现象。(陈豪是工业研究公司的分析师,鲁正伟是工业银行的首席经济学家)

标题: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助力有序打破“刚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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