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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用法律武器监督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治理污染,为反污染斗争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最近,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议》,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反污染斗争中的具体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用法律武器监督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治理污染,用法治力量保护生态环境,为反污染斗争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构建完整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结合上级颁布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针对地方污染防治斗争的现状,加快配套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明确细化上级法律的规定,探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梳理本级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对不符合法律、上级和本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废止,同时在第一时间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工作。
实施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成立反污染攻坚战执法检查组,制定和实施反污染攻坚战执法检查计划,定期对重点排污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持证和达标抽查,调解重大环境信访,突出整治生态环境问题。 特别关注中央环保检查员、中央环保检查员"回顾"和省级环保检查员移交的问题。 通过执法检查,督促同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抓紧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治理长效机制。
压缩各方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同级党委和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中落实“党政同等责任”、“一岗两责”的情况,以及当地生态环境现状和环境目标完成情况,切实推动同级党委和政府担负起与污染作斗争的主要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审查政府工作报告、专题询问和现场询问,督促同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切实监督本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村级党组织,确保反污染攻坚战的“最后一公里”拉开帷幕。
对于突出的环境问题和环境质量恶化等突出问题,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按照程序对本级党委、政府的“一把手”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现场询问,并将环境犯罪线索移交给本级公安、生态环境保护、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处置。此外,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要指导和支持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治理污染的职责,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乡(镇)级人大治理污染的监督。(程金波)
边肖单位:江苏省张家港市环保局
编者:张嘉诚
标题: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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