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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公开号。]2019年第37号公告
[发布日期]2019年9月3日
2007年11月21日,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构)发布2007年第8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7年11月22日起5年。
2012年11月21日,调查机关发布2012年第69号公告,决定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
2013年11月20日,调查机关发布2013年第65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根据2007年第81号公告,继续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
2018年11月20日,针对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85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反倾销措施进行终裁调查。如果反倾销措施终止,调查机关将调查从日本和台湾进口的甲乙酮向中国大陆倾销以及对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造成的损害是否会继续或再次发生。
2019年11月7日,中国大陆工业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取消终裁调查,并请求调查机关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的反倾销终裁调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受理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调查机关决定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的反倾销终裁调查,对被调查产品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于2019年11月20日终止。自2019年11月21日起,将不再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宣布。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反倾销终裁调查的决定。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9年11月20日
标题: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1号 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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