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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近日发布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减少了船舶排放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不断改善沿海和内陆港口的空气质量。
据了解,该实施方案适用于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排放控制区包括沿海控制区和内河控制区。
根据规划,从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时应使用含硫量不超过0.5%的船用燃料,从2020年1月1日起,进入内河控制区的船舶应使用含硫量不超过0.1%的船用燃料,从2022年1月1日起,进入海南沿海控制区的船舶应使用含硫量不超过0.1%的船用燃料
对于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以龙骨铺设日期为准,下同)或正在进行船舶柴油机重大改造的国际航行船舶,如果单台船舶柴油机的输出功率超过130千瓦,应满足《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第一阶段对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的要求。
如果单台船用柴油机的输出功率超过130千瓦,应满足《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第二阶段对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的要求。
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或重大改装并进入海南沿海管制区和内河管制区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使用的单缸排量大于或等于30升的船用柴油机,应符合《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第三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的要求。
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中国公务船、内河船(油轮除外)和江海直达船应配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中国国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游船、滚装船、3000总吨及以上客船和5万吨及以上干散货船应配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船舶可以采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储能装置或尾气后处理等替代措施来满足船舶排放控制的要求。尾气后处理时,应安装排放监测装置,产生的废水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记者马新平)
编辑:计然
标题:中国将设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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