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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9日电(记者罗)交通部修订并重新公布了《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记者今天从交通运输部了解到,为了做好《条例》的实施工作,交通运输部在深刻理解中指出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切实推进备案制度的实施,切实提高机动车维修服务水平,切实加强信用监管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一、深刻理解贯彻《条例》的意义

《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激发机动车维修市场的活力,加快政府监管模式的转变,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升机动车维修行业为人民服务的水平。《条例》建立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强化了相关事项的事后监管措施。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条例》,充分认识、切实转变管理观念,因地制宜地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确保各方准确理解、充分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有效推进备案制度,规范维修操作,加强事后监管,确保机动车维修行业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对交通建设和实施交通强国战略的满意度。

交通运输部: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二、切实推进备案制度的实施

根据“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的原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目前无需备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附《机动车维修管理备案表》和《条例》要求的备案材料。在《条例》发布实施前,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条例》要求完善备案信息。自本条例颁布实施之日起,新开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要求进行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备案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30日前告知原备案机构。

交通运输部: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作用,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信息共享,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及时向社会公布牌照有效期内并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或者依靠国家汽车维修电子健康记录系统。尽快完善备案受理、备案服务和备案结果披露制度,向社会全面公开机动车维修备案的法律法规、业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做好备案编号工作,加强备案服务。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书面通知备案人。

交通运输部: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按照《条例》要求严格执行备案制度,不设备案前提条件,严禁变相许可实施备案,严禁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严禁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备案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申请,向其提供已经备案的情况说明。鼓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要求,通过网上便民运输系统进行记录。

交通运输部: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三是有效提高机动车维修服务水平

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备案的业务范围和维修业务标准开展维修业务活动。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规范维修经营行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开相关操作规范、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按照《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jt/t 1133)规定的格式向委托维修方提供结算清单,作为委托维修方问责的依据。

交通运输部: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要加大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宣传力度,促进其实施。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应当在新车型上市后6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其生产和进口机动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相关企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监督和指导,通过全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服务网络,积极获取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数据,有效提高维修服务质量。

交通运输部: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加强维修过程的质量管理。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牢固树立优质服务、质量第一的经营理念,引导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维修标准和公共维修技术信息开展维修业务。严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测。禁止用假冒伪劣零件修理机动车。

交通运输部: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深化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在汽车维修中的应用势在必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如实填写维修电子数据记录,并及时上传至全国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全面推进一、二、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做好维修电子数据记录上传工作,加强车主宣传,加大推广使用力度,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维修市场氛围。

交通运输部: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四是切实加强信用监管和监督检查

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推进机动车维修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交通部将研究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集机动车维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认定机动车维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黑名单、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质量信誉评估、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记录上传以及车主评价、投诉和处理是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交通运输部: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的事后监管,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监管的重点内容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备案事项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汽车维修行业开放条件》(gb/t 16739)等业务标准的要求,是否按照《条例》的要求开展维修业务活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予以通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暂停整改等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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