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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金秋

7月29日,环瑞世纪(原名兴美联合)披露,公司已于7月26日收到重庆市证监局提前下发的《行政处罚通知》。相关调查显示,2016年借壳上市的环瑞影视夸大了2013年至2016年的利润,导致借壳后重组计划和年报出现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笔者认为应加大对重组上市欺诈的打击力度。

每经热评丨欢瑞世纪财务造假启示:严打重组上市造假行为刻不容缓

《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或其他责任人披露的重大重组信息存在虚假陈述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虚假陈述)予以处罚。重大重组交易对方提供的信息有虚假陈述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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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本案,环锐影视由兴美(重组上市)共同上市,环锐影视及其股东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义务人。同时,环锐影视的股东当时也应该是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的交易对手;环锐影视当时的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是《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责任监事;根据《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当时环瑞影视的财务总监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此,重庆证监局对当时的环瑞影视及其股东、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和财务总监处以60万至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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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对欺诈性借壳上市文件的行政处罚需要依据《证券法》第193条,但目前该条对虚假陈述的处罚极为有限,受到了批评。因此,为了加强对借壳上市欺诈的行政处罚,必须首先修改《证券法》第193条,加大对虚假陈述的处罚力度。目前,数十万元的行政罚款对于资金雄厚的资本玩家来说,甚至没有被蚊子叮咬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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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欣慰的是,2018年重大违法活动退市制度也涵盖了重组和上市等欺诈行为。例如,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严重违法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如果重组后的上市文件存在虚假陈述,中国证监会将根据《证券法》第189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法院将根据《刑法》第160条作出有罪判决并生效(欺诈发行股票罪),并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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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证券法》第189条,是对发行人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许可的行政处罚。根据作者的理解,第189条所处罚的欺诈性发行批准可能比第193条所处罚的虚假陈述更糟糕。虚假发行审批既包括首次公开发行领域,也包括重组和上市领域。重庆证监局对该案的处罚违反了《证券法》第193条,即仅视为虚假陈述,不足以骗取发行许可。因此,从重组和上市计划中的欺诈行为来看,环瑞世纪并未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也不会因此而被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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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如何识别虚假发行审批或虚假陈述是非常重要的,这涉及到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后是否会因重大违规行为而被迫退出市场。建议明确这方面的认定标准,降低认定欺诈性发行审批的门槛标准,以涵盖更多的欺诈性发行,并通过严格严格的退市制度遏制和遏制欺诈性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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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瑞世纪因欺诈重组上市后,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提起赔偿诉讼,那么投资者应该向谁索赔呢?《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重大重组交易对手应当公开承诺,如果所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陈述,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应对重大重组和上市欺诈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是重大重组的交易对手,而不是上市公司,因为上市公司也受到了欺骗。例如,在本案中,重庆证监局对环瑞影视及其股东、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和财务总监进行了行政处罚。目前,华锐影视已经被整合为上市公司的一部分,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应该是重庆证监局处罚对象中除华锐影视以外的其他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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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欺诈是a股市场的最大祸害。无论是ipo渠道还是重组上市渠道,都要严厉打击欺诈行为,加强对重组上市欺诈主体各种法律责任的追究,使其付出应有的代价,从而遏制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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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著名的金融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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