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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1.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下简称“应税土地”)为基础,按照应税土地的当地适用税额征税,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批准占用面积和未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地方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纳税土地所在县级行政区域的现行适用税额。

2.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六条,新增耕地占用税150%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150%。

三、根据《耕地占用税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部分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的项目按以下口径执行:

(一)免税军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所列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具体来说,它包括:指挥机构、地面和地下指挥工程以及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和码头;营地、训练场和试验场;军用洞穴和仓库;军事通信、侦察、导航和观测站、测量、导航和助航设备;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管道;边防和海防控制设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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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税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供赡养、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赡养、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而言,它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或养老院)、老年公寓、养老院、疗养院、老年疗养院和老年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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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为残疾人提供维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而言,它包括社会福利机构,这些机构为身体、智力、视觉、听觉、语言和精神残疾者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援助,开展康复治疗和培训,并提供教育、维护和托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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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机构是指为孤儿、被遗弃儿童和残疾儿童提供抚养、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的儿童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包括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sos儿童村、孤儿学校、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社区特殊教育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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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机构是指为未成年人提供寻亲、医疗、教育、流浪乞讨人员离站等服务的救助管理机构。具体而言,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小型救助保护中心等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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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免税医疗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中专门从事疾病诊断和治疗活动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四)公路减税路线,是指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等属于农村公路的主要工程,以及两侧的沟渠或截水沟。具体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及其他公路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截水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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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土地用途,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改变用途之日,具体为:改变用途经批准的,纳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之日;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自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土地用途之日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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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自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其实际占用土地之日起发生。

六、耕地占用税实行全国统一纳税申报(见附件)。

七、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填写《耕地占用税申报表》,并根据应税土地占用的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临时占用耕地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擅自占用应税土地的,应提供实际占用土地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第(一)项和第(二)项中,如果纳税人提交的批准文件信息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得,纳税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进行查询和核实,不会提交材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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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后,应检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一致。无错误地立即接受;审核发现问题当场一次性告知应更正的数据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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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实行“自我歧视,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可以根据政策法规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纳税人应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当保存下列材料:

(一)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二)占用应税土地的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证明材料;

(三)铁路、公路、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减免耕地占用税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纳税人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退税时,应提供纳税人身份查验证明,并提交以下复印件材料:

(一)税款缴款书、税款缴款书;

(二)复垦验收确认。

十一、纳税人、建设用地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联合申请退税,纳税人、建设用地应提供身份查验证明,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纳税人应提交完税证明和完税证明;

(二)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提交耕地使用符合免税要求的证明材料。

十二.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生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管理条例》(国税发〔2007〕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特此宣布。

附件: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8月30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李润发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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