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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经济时代,微信公众账户已经成为品牌营销和广告的新渠道。然而,作为一种新的虚拟网络资产,当创建团队被分离时,其价值应该如何被识别和分配?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中国首例微信公众账户合伙制运营团队财产分配案。
2016年,赵、尹、袁、张共同设立微信公众账户,以赵的名义注册,并开立银行公共账户。四人分别或共同署名发表文章。
自2016年7月盈利以来,其年收入已超过300万元。2017年7月,四人发生分歧,赵自行更改了账户密码,使得公众账户的合作操作无法继续。因此,三名合伙人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赵以每人100万元的折扣价赔偿,并在联合经营中分享利润。
原告律师华以林:收入是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收入,应当分配。
由于之前没有类似的案例发生,微信公众账户作为网络的虚拟财产有经济价值吗?分手时如何分配利益?静安法院进行了仔细的审理。
林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法官:具有广告价值和商业利润价值。在评估400万元价格的基础上,我们还综合考虑了微信公众账户的一些特点,以及预期收入等。,最终确定其价值为340万元。
最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赵向三元支付85万元的折价赔偿金,同时按照各方确认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间的报酬、股息和平台收益。几天前,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标题:全国第一起!创始人拆伙 年入超300万元的微信公众号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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