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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复印件来自上海宝山法院,作者李顿上海宝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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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串通经济交流对促进交易、资金融通具有重要意义,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优化商业环境的重要法治保障。

常见的担保方法有抵押、质押、留置、担保、存款等,其中前三种是物权担保。 《民法典》对物权担保作了重要调整,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现有的《物权法》和《担保法》被废除,来到follow最新的物权担保立法动态!

热门:《民法典》后,关于担保物权你需要知道的新变化……

本文的作者

李顿

法院(研究室)法官助理

法律硕士

那些财产可以用作担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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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第395条:债务人或者第三者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的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的采用权

(三)海域采购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设的建筑物、船舶、飞机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一并抵押前款所列财产。

法典第44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者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提出质量。

(一)票据、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发票;

(三)交货单、提单

(四)可转让基金的份额、所有权

(五)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和将来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产生质量的其他财产权。 ”。

法典第399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的所有权利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全部土地的采购权。 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情况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录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没收、扣押和监督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在可抵押财产中增加“海域采购权”是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法律体现,海域采购权作为利用利益物权发挥更广泛的交换价值。

在可质财产中增加“现有和未来应收账款”的副本,为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逐渐显著起来的保理合同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另外,不得从抵押财产中删除耕地的采用权,是为了适应“三权分立”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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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设立担保物权时,必须观察本(质)押财产是否属于法定允许的范围,不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本(质)押权无效。

同一财产有多个抵押权、质押权,如何明确偿还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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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14条:同一财产被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出售抵押财产所得款项按照下列规定清算。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登记的时间顺序明确偿还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益。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偿还。

其他可登记的担保物权,偿还顺序见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415条:同一财产既设有抵押权又设有质押权的,拍卖、出售该财产所得款项根据登记、交付的时期明确清算顺序。

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经常用其财产设定多个抵押权、质权,反复担保。 《物权法》没有规定在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时的偿还顺序,《民法》的规定通过弥补这一差距,有助于处理抵押权和质权发生竞争时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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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财产上设有多个抵押权的情况下,以登记时间优先先登记的比后来登记的好,登记的比未登记的好,都没有登记的情况下按债权的比例偿还。

在同一财产上竞争保存抵押权和质权的情况下,偿还的顺序如下表所示。

因此,抵押权人必须立即登记,但质权人必须观察固定物质的交付和持续占有的证据,不要失去优先偿还的名次。

《流动性条款》的效力怎么样?

“流动性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设立抵押权或质押权时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但不清算债务的,抵押物的全部权利属于债权人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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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01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抵押财产属于债权人所有,只能依法对抵押财产优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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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28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质权人属于债权人,只能依法对质权人的财产优先获得补偿。

《担保法》、《物权法》等规定禁止流动性条款,是为了防止债权人利用债务人经济不平等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法典的规定进行了一定的缓和,不是“一律”禁止流动性,而是变更为“只能依法对抵押(质押)财产优先补偿”。 即使流动性条款被认定无效,也不会影响抵押(质押)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债权人可以就抵押(质押)财产优先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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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欠小李8000元,签订抵押合同把自己的笔记本电脑抵押给小李,如果小王到期不能还债,电脑就归小李了。 在约定的还款日之前,小王还不能还债的情况下,小李可以就电脑优先补偿。 两个人之间的抵押合同因约定了流动性条款而不会到期。 但是电脑的所有权利都不能直接转移到李先生那里。 改变电脑的费用,李先生只能在未付债权的范围内优先补偿。 有剩余,剩余货款的部分依然是小王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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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

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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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应当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可以说明抵押财产的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抵押权人提前清算债务或存款转让的款项。 转让的款项超过债权额的部分由抵押人全部结算,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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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这一规定确定了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如果没有反对的约定,抵押人可以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优先获得补偿,具有追究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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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抵押权的目的支配物品的交换价值而不是物品本身。 但是,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必须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对抵押权人来说,为了保护我方债权的实现,在抵押合同中确定与抵押人的约定,未经抵押权人许可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有损害抵押权的可能性时,可以要求抵押人将转让的款项提前清算债务或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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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抵押的优先顺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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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416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款项,在标的物交付后10天内进行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购买者的其他担保物权人进行补偿。 但是,留置权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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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都认识,怎么连读不好呢? 什么?什么?

不要着急。 该条款是买卖双方对一物进行交易,卖方和买方就交易动产签订抵押合同,在动产交付后10天内进行抵押登记,对该动产设置“超优先受益”,除留置权人外,卖方优先于其他抵押权人索赔 这个条款是为了保障卖方取得转让价款的权利的实现而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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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卖方来说,如果对买方的支付能力有疑问,可以在转让货物后进行抵押登记,以获得货物第一名的抵押权,保障货款回收的债权来实现。

对其他抵押权人来说,设立抵押时,必须慎重审查抵押物的交付时间、货款的支付情况以及是否有其他特别约定等,以免我方抵押权成为不利的受益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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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地

“抵押不破租赁”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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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签订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被租赁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租赁抵押财产的,该租赁关系不得与登记的抵押权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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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租赁、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是我们常说的“抵押不破租赁”。 但是,实际上,抵押人有时恶意签署租赁合同,将抵押设立后成立的租赁合同提前到抵押设立前,损害抵押权人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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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的新规定强调了“转移占有”,进一步确定了租赁事实是如何认定的,同时以抵押权的设立时期作为评价权利优先顺序的基点。 恶意签署合同的,抵押权人在设置抵押时通过说明实际不转移占有进行答辩,不损害抵押权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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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民法典》后,关于抵押权应该知道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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