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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马伟编辑孙芳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证券业协会”)昨天发布并实施了《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和完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和信用风险控制流程,加强证券公司对各类信用风险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根据指引,证券公司必须建立信贷授权审批机制,建立风险监控、报告和预警机制,并建立违约处理流程。
《指引》是《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的配套文件,主要针对证券行业信用风险管理方法不统一、尚未形成完整的方法和管理体系、各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发展水平不一、管理能力存在差距等问题。
《准则》共有33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首先,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开展的业务,包括融资业务、场外衍生品业务、债券投资交易、非标准化债务资产投资以及其他利用自有资金开展的涉及信用风险的业务。
证券公司承担投资银行业务的资产管理计划管理、持续监管和期限管理的职责,并作为结算参与人承担债券质押式回购担保交割的责任,按照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其次,明确了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环节,包括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控与预警、风险资产处置与化解。
《准则》强调,尽职调查是信贷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要求证券公司建立授信审批机制,明确各项业务的审批级别和范围,确保各级审批的相对独立性;要求证券公司建立风险监控、报告和预警机制,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信息系统;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违约处置程序,对资产风险进行分类,并根据会计准则计提损失。
三是相关重点工作细化,明确同一业务、同一客户的管理要求是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的重点之一。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各证券公司管理状况差异较大,现阶段不宜对同一业务、同一客户的识别设定太严格的标准。但是,对于风险相对突出的融资业务,《指引》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第四,提出了风险度量的方向性指导。《指引》要求各证券公司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确定计量范围和标准,并将计量结果逐步应用于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确定内部评级的适用范围,选择内部评级方法和标准,建立适用的内部评级工具;指出应对所有涉及信用风险的业务进行专项压力测试,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在实际应用中的有效性。
标题:中证协发文规范券商信用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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