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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新洲一名男子因非法砍伐65棵意大利杨树被判处两年监禁,缓期两年执行。与此同时,法院还判处他在原地重新种植130株幼苗,并确保其存活。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第一次“毁绿补植”刑事判决于8月14日(8月15日《武汉晨报》)生效。
近年来,一些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针对非法狩猎、非法捕捞、非法砍伐树木、盗窃砂石、水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创新司法理念,建立生态恢复司法保护机制。,不坚持刑法的规定,并根据被告人破坏绿化树木、非法狩猎和非法采矿等的数量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和罚金。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如生态环境破坏的严重程度,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责令被告给予经济赔偿,并在一定期限内以“毁林补植”的形式两次种植“悔过林”,履行了维护树木成活率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
这种责令侵权人消除妨害、恢复原状而不是简单的物质损害赔偿的做法,充分展示了司法手段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最大限度地恢复和保护了青山绿水,同时也给被告人留下了深刻的教训,使其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进而真诚忏悔并改正错误。同时,它还对世界起着警戒、教育和示范的作用,使案件判决能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刑罚的功能和目的不仅在于严厉的惩罚,还在于有效的教育和预防。它对犯罪分子和整个社会起到行为预测和规则引导的作用,使犯罪分子真正做到敬畏法律,从内心相信法治,进而构建文明、合法的社会秩序。如果案件得到处理,它只是被判刑和惩罚。罪犯除了“认识到植物”之外,可能不会真正坦白和忏悔,这样就不能有效地发挥惩罚的教育和预防作用。如果被破坏的青山绿水被弃而不修,它们可能会杂草丛生,荒山野岭,满目疮痍,留下严重的“后遗症”,破坏生态环境。
司法的最大价值在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创造诚信、文明、法治的社会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稳定的社会大局提供法律保障。青山绿水是金山银山,是美丽的中国画卷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山绿水一旦遭到破坏,就要进行修复,这是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推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法院“毁绿补植”的刑事判决以法治的手段促进了生态保护和恢复,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分子不仅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而且必须承担修复和修复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这一判决可以说达到了执法与生态修复的综合效果,凸显了生态修复司法保护的理念,创造了生态保护的司法样本,充分发挥了司法在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律保障方面应有的价值。这种正义也是生态的、环境友好的、可亲的,与人与自然的和谐融合相联系,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意识。这一判断受到社会和群众的广泛赞扬是合理的。(记者傅)
编者:张嘉诚
标题:“毁绿补种”判决是生态司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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