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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7月14日消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优化商业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已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提出,国家应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国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券,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债券的投资。

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发展再迎政策红利

《条例》指出,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应当在相同的申请条件下,对各类市场主体保持一致的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不得对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的贷款审批设置歧视性规定。金融机构应当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反规定向市场主体收取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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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优化经营环境应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原则,坚持各市场主体权利、机会和规则平等,按照公开透明的规则、公平公正的监管、便捷高效的服务和依法保护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竞争、国际一流的现代市场体系,为各市场主体的投资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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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表明,国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探索改革措施,创新和优化经营环境。在推进优化经营环境改革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工作失误,未达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损害公共利益,依法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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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强调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和企业。国家保障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获取人力资源、资本、土地使用权和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政府投资、土地供应、税收优惠、减免费用、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等方面,公平对待依法保障的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并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限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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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国家保护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国家依法保护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市场主体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审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国家积极推进公司治理规范化,依法加强股东权益保护,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促进股东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高社会投资积极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与各级法院沟通协调,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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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还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履行优化经营环境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非法限制市场参与者的准入或退出,非法干预市场参与者的独立生产经营活动,平等获取生产要素,非法侵犯市场参与者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拖欠企业账户;禁止或限制不同所有制或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从事本地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招标和政府采购,禁止或限制外国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限制竞争;变相向市场主体征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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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条例》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优化经营环境决策和部署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经营环境法制化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当前经营环境痛点和难点的迫切需要。《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巩固改革成果与鼓励持续创新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通过制定《条例》,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净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府服务,规范监督执法,加强法治保障,有利于体现党中央、国务院不断优化经营环境、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切实增强市场主体信心和成就感的坚定决心。

标题: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发展再迎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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