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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从企业收集网上红包时,你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为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公告,在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根据“其他收入”对部分原有税目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网络红包等收入是否需要纳税。根据公告,网上红包包含在礼品范围内,20%的个人所得税按“意外收入”项目计算缴纳。然而,并不是所有在网上被抢的红包都需要交税。此次调整仅限于企业向个人发放的具有获奖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友相互赠送的网络红包。
企业根据“意外收入”纳税
近年来,网上红包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许多企业通过发放网上红包开展促销业务,一些平台也通过红包刺激消费者重复消费。另外,由于操作方便,很多企业也通过网络红包转账,甚至有些单位通过红包支付工资。
自2014年春节微信红包首次亮相以来,抢红包的趋势愈演愈烈,也吸引了许多企业进入市场。如今,“抢红包”已经成为节日的必备之物。随着人们新支付习惯的发展,移动支付市场正在蓬勃发展。
根据公告,企业在业务推广和广告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按“意外收入”项目计算缴纳。除消费券、代金券、代金券、优待券和企业以价格折扣或折扣形式赠送的其他礼品外。
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原来按“其他收入”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公告调整为按“意外所得”征税,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不变。
商品折扣不征税
这项规定列出了几个例外:有销售折扣或折扣的网上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需要纳税的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友相互捐赠的网络红包。
据一些专业人士分析,如果商家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促销活动,通过app向用户发放10万元红包,按照规定,个人所得税应按“意外收入”项目计算缴纳,税款由发放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因此,对于商家发出的10万元红包,有两种解决方案。首先,商人承担了一项税收,10万元被减少到12.5万元的税前金额。根据“意外收入”,税款被扣25,000元,商家实际上发出了一个红包。10万元;二是广大用户承担个人所得税,商家代扣代缴2万元个人所得税,扣除后发放8万元红包。
根据规定,天猫和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被列入“双十一”和“六?“18”期间发起的全额减免税活动,是指个人因购买企业的商品或服务而获得企业的退货并达到一定金额,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折扣或折扣,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缩小逃税差距
对企业发布的网络红包征税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堵塞偷税漏税漏洞的必然举措。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认定,此类企业是否应纳税仍有争议。有人说企业红包不利于税收公平和收入公平,但也可能为企业逃税敞开大门。
事实上,早在201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明确了网络红包的征税问题,规定企业需要对红包征税,而个人不需要对相互发送的红包征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本质上讲,企业发布的网上红包是公告中提到的一种馈赠形式。因此,网上红包的免税政策是按照公告规定的赠与税政策执行的,即企业发行的网上红包中奖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随着网上红包的使用越来越多,如何做好税收监管工作?成为一个大问题。专家指出,虽然红包的发放和接收技术有迹可循,但很难控制发放红包的目的,这就需要从制度和法律上进行严格的规定。通过加强对网络红包的监管,可以避免逃税和利益转移。
标题:网上抢红包要缴税了(网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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