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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健康标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家卫生法[201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保健委员会,各委、委各部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统计信息中心、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各标准专业委员会: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的管理,我委制定了《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章程》(可从我委网站“信息”部分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2019年8月27日
(信息披露形式:主动披露)
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章程
规则一??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的管理,保证和提高卫生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是由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领导的非公司组织。
规则三??根据卫生工作的需要,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下设若干标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批准并公布。
第四条??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提出标准工作的相关方针和政策;
(2)审查标准的中长期规划;
(三)对专业委员会的变更提出意见;
(四)审议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监督检查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六)决定标准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有一名主席、一名执行副主席和若干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成员。主席为国家卫生卫生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常务副主席为卫生标准主管委员会领导,副主席为监管部主要负责同志,成员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各专业委员会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为监管部及相关单位主管标准工作的负责同志。
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监管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卫生委员会统计信息中心和国家卫生委员会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是承担标准管理具体工作的标准协调管理机构。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协助相关业务部门开展标准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发展规划和年度标准修订计划;
(二)专业标准修订项目的管理;
(三)审查标准提交材料,并提出审查结论;
(4)组织标准评审;
(五)负责专业标准的技术咨询,参与标准的宣传和评估;
(六)开展专业标准所需的基础研究,为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七)收集和了解相关政策信息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集团标准等信息;
(八)组织国内外标准的一致性分析和重要标准的翻译,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趋势,参与本专业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九)其他与标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每个专业委员会应有一名主席;1-3名副主任;可任命1名秘书长和1-2名副秘书长。委员会应有若干单位成员,顾问不得超过3名。
根据需要,专业委员会可以分成小组,每个小组的组成与上段相同。专业委员会的主席和秘书长也是每个小组的主席和秘书长,并负责全面管理。
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董事长在相应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权威和影响力,熟悉相应领域的政策,在专业标准的评审过程中出现分歧时能够做出合理的决策。主席负责专业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和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印发的文件的印发。
副董事长是该专业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具有标准化工作经验,来自不同单位,可以协助董事长组织相关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秘书长是熟悉专业工作、具有丰富规范工作经验和较强沟通协调能力的专家,在主席领导下承担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考虑到不同的专业领域、地区、单位和年龄,同一单位在同一专业委员会中任职的成员不得超过3名。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成员不得少于2名。
同一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专业委员会任职。
顾问一般是相应专业领域的院士或专业标准的高级专家。
单位成员由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相关部门、与专业委员会工作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其他非政府组织提供服务。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内,具有强大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秘书长应从秘书处附属单位中选出。附属单位应将秘书处的工作纳入其日常工作计划,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秘书处的工作,并指定人员协助秘书长的工作。
秘书处应协助主席全面履行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并管理成员的业绩。
第九条??专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大局意识强,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在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科级(含)以上职务;
(三)熟悉并热心标准工作,能够及时掌握国内外标准的信息和进展情况;
(四)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积极参与标准工作,按时参加标准评审,完成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交办的任务;
(五)工作作风正确,廉洁自律;
(六)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
第十条??专业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获得有关资料和文件的权利;
(二)有权参加专业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三)有权对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顾问和单位成员的权利与成员的权利相同。
第11条??专业委员会成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二)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三)在评审标准时,科学、及时、公正、明确地提出意见,不得安排他人代替参加;
(四)未经专业委员会许可,委员不得向外界提供标准评审和材料,不得代表专业委员会发表意见;
(五)不得作为会员谋取商业利益。
第12条?任期内两次缺席标准评审会议的成员,视为自动放弃其资格。
对因组织、机构、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履行职责或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人员,专业委员会可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审批,并另行任命。
第十三条??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应由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任命,任期五年。
第14条??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必要时,专业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和管理人员作为特邀成员出席会议,特邀成员不参加表决。
第15条??为了提高标准审查的质量,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专业各种标准审查的需要,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的建立要科学、有代表性、公平。专家库成员应涵盖专业标准的所有方面,并参考专业委员会成员的条件。
专业委员会需要邀请成员参与标准审查,他们应该首先从专家数据库中选择。
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专家库的管理。专家库专业委员会的建立应当将名单和管理制度报标准协调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专业委员会可以有观察员,这些观察员是与其专业相关的社会组织、地方标准专业组织、企业和机构。观察员可以不投票参与相关标准的审查。
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观察员的管理。设有观察员的专业委员会应将名单和管理制度报标准协调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国家卫生和健康标准委员会的印章由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盖章。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秘书处的印章由法规司盖章。专业委员会的印章由秘书处所属单位的公章代替。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国家卫生与健康标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由国家卫生与健康标准委员会批准解释。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4年7月11日发布的《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章程》和2011年12月14日发布的《卫生部卫生标准委员会成员道德规范》同时废止。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黄伟
标题: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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