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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网消息中国政府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23日发布联合通知,为进一步方便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总体要求,将延长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结算周期,其中一方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可选择t+3结算周期。
延长债券交易结算周期的具体规则如下: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结算周期可以选择t+0、t+1、t+2或t+3天;扩大结算周期的适用交易范围,债券交易结算方之一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可以选择t+3结算周期;适用于结算周期延长的结算业务类别,包括即期债券交易、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和债券借贷。
根据公告,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公告)》、《关于外国中央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和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人民币银行间市场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等文件要求的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通知中所称的结算期限是指交易日至结算日的工作日数。(黄子豪)
标题:三部门联合发布延长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结算周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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