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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对私营企业的2.0版纾困即将到来!
16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广州市民营上市公司风险补偿救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建立民营上市公司风险补偿救助机制,对救助方(包括但不限于专门设立的民营上市公司救助基金)在民营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救助投资中所遭受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为2000万元。
这是广州支持民营上市公司稳定发展的“升级版”。今年4月17日,广州市出台了《广州市支持民营上市公司稳定发展的若干办法》(以下简称《若干办法》),提出组建总规模为200亿元的民营上市公司并购救助基金。
与《若干办法》和深圳等地以往的救助政策最大的区别在于,为了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对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的救助,广州提出了“分担损失”的理念,即按照救助中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额补贴救助方。
根据《办法》,被救助对象应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质押率进行动态分级管理。其中,a股救助对象的股权质押率不低于80%;b股救助对象的股权质押率为65%(含)至80%;丙类救助目标的股权质押率为50%(含)至65%。
具体补贴标准为:每个A档救助对象按实际损失的50%计算,累计补贴不超过2000万元;每个乙档救助对象按实际损失的35%计算,累计补贴不超过1500万元;每个丙类救助对象按实际损失的20%计算,累计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救市投资项目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为:还本付息期收益补偿退出价。
然而,申请救济援助或风险补偿是有门槛的。根据本办法,减免投资项目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此外,如果救助投资项目合同提前终止或未履行,救助方将在救助投资期间和救助投资项目合同履行后一年内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再纳入风险补偿机制。
此外,救助方应在救助投资项目期满后3个月内向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局申请损失补偿补贴。救助投资项目期满后3个月内未申请补助的,视为自愿放弃。
《办法》还要求纳入风险补偿机制的救助对象是在广州注册的民营a股上市公司和民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属于实体经济行业,发展前景良好,资产质量良好,公司或实际控制人遭遇临时资金周转困难,有很强的脱困紧迫感。
据了解,广州很多上市公司都需要救助。有分析人士表示,《办法》的颁布有望增强各方参与救市的积极性,为广州民营上市企业的稳定发展注入“强心剂”。
《办法》明确规定,被救助方可以采用股权、债券或股份与债务结合等多种投资方式对被救助对象进行救助投资。
当然,《办法》也明确提出对救助对象接受的救助投资总额实行限额管理。各救助对象所有救助投资项目总额的计算标准为实际控制人持有的上市公司市值×(股权质押率-50%),甲类救助对象原则上不超过10亿元,乙类救助对象原则上不超过8亿元,丙类救助对象原则上不超过6亿元。股票市值按救市投资项目申请日前20个交易日的平均数计算。
标题:地方政府纾困民企2.0版来了 广州将对纾困方亏损给予一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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