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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何芬兰
9月17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一份新闻公告,称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提出了进一步实施2018年《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firrma法案)的新规定。
据金&伍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称,就拟议中的新法规提交公开书面意见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10月17日。新规定没有对2018年11月11日生效的试点项目做出任何改变。拟议中的新法规为外国投资委员会如何评估导致外国人获取美国公民敏感个人数据的交易提供了更多指导;确立了豁免cfius审计的“特殊投资者”类别;对于某些外国政府持有的“重大利益”投资,必须进行强制申报;允许所有(自愿的或强制的)cfius文件通过简短的文件归档。定义了术语“关键技术”。明确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评估美国国家安全风险的方法,并对不符合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法规和缓解协议的行为提供了额外的处罚选择。根据firrma法案,新条例草案的最终版本将在2020年2月13日之前生效。
上面提到的律师说,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最初的条例授予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导致外国人“控制”美国企业的交易的权力。根据《外国投资法》的规定,外国投资委员会还被授予审查导致外国人获得以下权利的外国人的非受控投资的权利:(1)获得美国企业拥有的主要非公开技术信息;担任或任命美国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或观察员;参与美国企业涉及敏感个人数据、关键技术或美国公民关键基础设施使用的实质性决策。
拟议中的新法规明确了以下内容:首先,它提供了一个包含10类数据的实质性清单,包括美国企业收集或维护的“敏感个人数据”,包括财务数据、地理位置数据、健康和遗传数据等。
第二是确定收集或维护此类敏感个人数据的美国企业何时会触发外国投资委员会的管辖权,包括美国企业何时具备以下条件:为敏感的美国政府人员或承包商提供产品或服务,或为他们定制;维护或收集此类数据涉及100多万人;已经表明,其业务目标是维护或收集超过100万人的此类数据,此类数据是美国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的一部分。
第三,规定一些外国人(“特殊投资者”)进行的非受控投资不属于“涵盖交易”。“特殊投资者”是指与白名单上的国家有实质性联系的外国投资者(白名单仅由cfius发布)(这种联系需要满足某些因素,如投资者的注册地、主要营业地、所有董事会成员以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国籍)。为了遵守这一例外,特殊投资者(包括其母公司和子公司)必须有遵守美国法律、法令和法规的明确记录(包括过去与cfius备案相关的记录)。此外,应该注意的是,这一例外不适用于受控投资。
第四,对于外国人在美国企业中获得“实质性利益”,外国政府为外国人持有“实质性利益”的某些交易,必须进行强制申报。在拟议的新法规中,“实质性利益”的定义是,外国投资者至少持有美国企业25%的投票权,外国政府至少持有外国投资者49%的投票权。
与此同时,拟议中的新法规为确定美国国家安全风险提供了更明确的规定;列出属于“关键基础设施”的产品和服务列表;它规定,所有向cfius的自愿和强制备案可以通过简要备案(而不是非正式备案)进行,并对不符合cfius法规的行为规定了额外的处罚,包括在违反缓解协议的情况下实施补救计划,规定所有未来涵盖的交易必须通知cfius,cfius有权寻求禁令救济。
此外,单独提出的条例涉及外国人在美国购买某些房地产。覆盖范围集中在机场、海港和军事设施内或周围的土地交易,如拟议的新条例所规定的那样。提议的新法规还提议进行近距离测试;除了适用于在导弹领域和近海范围内获取土地的测试之外,在美国军事设施1-100英里范围内获取土地将受到不同的测试。同样,拟议中的新法规还规定了与白名单国家有实质性联系的投资者的例外情况、在“城市化地区”的土地征用以及为“住房单元”或多单元商业办公室的土地征用。
标题:具“实质性利益”对美投资将被要求强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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