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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多种矿山恢复筹资方式,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但是,总体来看,仍然存在激励政策不明确、支持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通过鼓励自然资源政策,吸引社会各界投资,探索实施市场化运作和科学管理的矿山生态恢复模式,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自然资源部近日发布了《关于探索和运用市场化方式促进矿山生态恢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激励政策,吸引了社会投入,推进了市场化运作和科学治理模式,加快了矿山生态恢复。12月24日,自然资源部召开媒体论坛,邀请国土资源部生态恢复司负责人对《意见》进行解读。
资金问题是矿山生态恢复的瓶颈。财政投入不足,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缺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有效政策。同时,一些大型矿山企业面临着现有建设用地无法盘活、新建设用地难以获得的问题。近年来,一些地方积极探索矿山恢复的多元化融资方式,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但总的来说,还存在激励政策不明确、支持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意见》全面考虑了矿山生态功能恢复、后续资源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并制定了一系列激励政策。这些政策针对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各种社会投资主体,大力动员所有社会力量加入空.国土生态保护和恢复的大军“通过鼓励自然资源政策,吸引社会各界投资,探索实行市场化运作和科学管理的矿山生态恢复模式,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负责人说。
“通过给予土地使用权等激励政策来鼓励矿区土地的综合恢复和利用,是政策措施的黄金内容。”负责人说。《意见》明确指出,历史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经修复后,如需转为商业建设用地,在满足国家土地空房规划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进行整体修复后的土地前期开发,并以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公开竞争确定同一恢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分别签订生态恢复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
历史矿山废弃的国有建设用地,经恢复后拟用作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可以以协议形式确定恢复主体,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投资恢复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山的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恢复后,土地所有者可以将依法登记的集体所有的工商建设用地转让或者出租,用于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土地空房规划,各地将在已恢复的矿区土地上发展旅游业,并修建观光平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土地不得征用(收回)或再利用,并按现行用途进行管理。
为了振兴现有的矿山建设用地,《意见》规定了激励政策。一是矿山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经验通过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退休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内调剂使用。使用;二是矿山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成耕地和其他农业用地,如园地、林地、草地等,经验收合格后,退役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企业在省内新的采矿活动占用同类农业用地;第三,允许矿山企业在修复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后发展相关产业。根据《意见》,在满足国家土地空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格返还土地出让金后,矿山企业可以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恢复用于商业和服务经营。
根据《意见》,对于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矿的恢复,由于削坡减载和消除地质灾害隐患而新产生的土石方和原位遗留的土石方可免费用于本恢复工程。如有剩余,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售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出售所得全部用于当地生态恢复。如果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其合理收益是可以保证的。(记者刘辉)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曹志斌
标题:面向各类社会投资主体,鼓励矿山土地综合利用——推进市场化方式修复矿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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