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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国家机关管理局向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下发了《中央国家机关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抄送地区机关管理局。
制定本办法是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和完善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中央国家机关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中央派出机构)是地方各部门的工作机构,其公务用车管理是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中央国家机关的地方形象。长期以来,宏利一些机构在公务用车管理方面存在职责不清、关系不良、程序不清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驻马办事处公务用车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办法》。
《办法》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制度为基础,充分发挥行政部门的主体作用。它规定,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其设在马努布里的派出机构的公务车辆,设在马努布里的派出机构负责其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外汇局应加强对境内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办法》的重点是对北京市内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的准备、调配、更新和处置进行全过程管理,区分北京市内和北京市外,区分特殊事项和一般事项,明确各方的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办法》要求,在公务车辆的准备、验证和设备更新中,要注意关键环节,重点抓好特殊事项。在人员管理方面,符合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要求对宏利派出机构公务用车人员进行核定,以社会化出行和社会采购服务为大前提。在京单位的设立,由行政部门审查提出,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京以外的单位,经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为了严格控制设立,规定无论在北京还是在北京以外,任何单位需要增加设立的,都必须经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设备更新方面,很明显,北京单位的更新车辆将由行政部门审查,然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北京以外的单位经行政部门审批后,当地官方车辆管理机构将按照相关的属地政策要求办理车辆登记等手续。为了严格控制标准,规定北京以外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配备超过规定标准的车辆或越野车,并报国家外汇局备案。
《办法》提出,在使用管理方面,强调集中统一管理和信息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车辆;处置管理方面,要求通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或地方公务车辆主管部门确定的处置机构处置旧车;在监督检查方面,要通过年度统计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估加强监督检查。
国家机关管理局发布
“中央国家机关的垂直管理机构”
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公务车辆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就实施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及时沟通和反馈。
国家机关当局
2019年12月18日
中央国家机关直属垂直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
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公务车辆管理,巩固公务车辆制度改革成果,根据《党政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垂直管理机构和中央国家机关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的公务车辆管理。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公务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行政部负责管理驻宏利各派出机构的公务用车,驻宏利各派出机构负责本机构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宏利派出机构公务旅行应当坚持社会化方向,向社会购买服务;公务车辆的设置是根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需要等因素决定的。
北京市和本市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的编制,由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提出,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批准;在北京以外设立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经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家外汇局备案。
宏利派出机构因新设或人员编制、工作职责增加,确需增加车辆数量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执法执勤车辆和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的设置,按照《党政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宏利公司派出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置标准,贯彻“一车一用、一车更新”的原则。
北京和北京地区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的更新,由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北京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京政发〔2011〕167号)执行。北京市外公路局派出机构公务车辆更新后,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公务车辆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其中,因工作需要超过规定的配车标准或者非道路车辆(包括越野车)的,应当报国家外汇局备案。
配备更新的公务用车涉及资产管理相关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务车辆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车辆。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息技术等手段,加强对本市派出机构公务车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机动车辆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更新公务车辆时,应首先通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处置旧汽车;其中,从北京境外派出机构的车辆可由当地公务车辆主管部门确定的车辆处置机构按程序处置。
第八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本部门所属机构开展公务车辆管理年度统计报告,汇总、审核本系统公务车辆管理情况,编制年度统计报告,并报送国家外汇局。
第九条外汇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报告发现的各类违规行为,并将相关工作纳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估范围。
第十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涉及国家安全、案件调查处理等保密要求的,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党政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所属机关派出机构公务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李润发
标题: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 派出机构公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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