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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了金融检察工作白皮书,全面梳理了金融犯罪的新特点、新趋势。据统计,今年前10个月,朝阳区检察院共受理金融犯罪案件703起,涉案人员1170人,受理案件555起,涉案人员1467人。案件总数和涉案人数同比增长约30%。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仍是金融犯罪的“重灾区”,占同期金融犯罪总数的85%。案件类型逐渐多样化,以p2p和私人资金为犯罪手段的案件快速增长。

防范理财陷阱,穿透式监管须发力

对此,朝阳区检察院建议,相关部门应增强金融监管能力,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探索建立涉众型金融犯罪资产处置机制,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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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居高不下,隐蔽性和欺诈性突出

白皮书指出,今年以来,非法集资案件大幅增加,涉案金额屡创新高,涉案范围更广,重大案件频发。朝阳区检察院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中,涉及1亿元以上的有84起,其中涉及5亿元以上的有15起,涉及10亿元以上的有7起,涉及100亿元以上的有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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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和欺诈性特征更加明显。在赵某等集资诈骗案中,公司涉及以投机黄金现货和期货等为由包装理财产品。这种投资理财产品专业性很强,容易被诱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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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还抓住了投资者“保本”的底线要求,将非法集资打包成正常的等价交易,如借贷、股权投资、购物、办理年卡等,误导投资者,然后以高利率、回购、现金返还、赠品等形式承诺高利率,将投资者诱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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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金融业的高科技人才纷纷聚集,非法集资犯罪的主体也呈现出精英化趋势。”朝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春梅表示,金融犯罪也具有组织化、集团化的特点。金融犯罪集团层次分明,组织结构完整,往往以产业链的形式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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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犯罪增长迅速,风险逐渐显现

自2014年私募股权基金注册备案制度建立以来,私募股权基金领域的创新活力不断生成。一些非法集资公司打着私募股权基金的幌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些合规私募股权基金机构在资金筹集和使用过程中也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突破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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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朝阳区检察院办理的“华融普银案”为例,被告人姜、董等人合伙成立了两家公司,以发行理财产品和投资项目为名,以年高收益率和还本付息为诱饵,从不明社会对象处吸收资金,直至公司无法支付到期款项。经审计,这两家公司非法吸收了3000多名投资者的55亿元,给投资者造成了34亿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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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私募股权基金不得向公众公开。然而,犯罪嫌疑人不仅不对投资者和投资金额施加任何限制,还通过各种虚假宣传吸引投资,甚至与投资者签订股权回购协议,并让关联公司出具担保函,以消除投资者对投资风险的担忧。一些第三方机构,如违规操作,在金融活动中承担现金支付、结转、资本审计和法律咨询服务,也助长了非法集资和常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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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P2P借贷平台逐渐进入集中风险释放期,涉及P2P借贷平台的刑事案件数量激增。白皮书显示,2019年,朝阳区检察院受理了23起涉及p2p点对点借贷平台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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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探索建立资产处置机制,提高回收和损失的效率

“对金融犯罪案件的分析反映了金融法律供给与金融发展需求的失衡、现代科技监管手段运用不足、刑事处罚威慑不足等主要问题。”吴春梅认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手段相对简单,渗透监管难以实现,发现风险、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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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一些金融犯罪的非法成本较低,难以形成有效的冲击,重复犯罪时有发生。以非法集资罪为例,集资诈骗罪的证明标准相对较高。司法机关一般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但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两者之间存在巨大差距。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中,虽然犯罪数额在几百万元到几亿元之间,但量刑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很难适应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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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方面,吴春梅建议司法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密切合作,通过完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案件移交、信息共享、协商和判决机制,建立打击金融犯罪的合力。同时,合理区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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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追逐损失是重要的一环。大多数涉案公司之后,剩余资产难以覆盖投资总额,查封、冻结和扣押的范围相对有限,导致部分犯罪嫌疑人在服刑期满前无法偿还投资者的损失。吴春梅建议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的资产处置机制,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提高追回和损失的效率。

防范理财陷阱,穿透式监管须发力

《人民日报》(2019年12月18日,第11版)

标题:防范理财陷阱,穿透式监管须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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