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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是长期医疗保险
设置费率调整规则
健康保险新规定支持规则发布
监管是长期医疗保险
设置费率调整规则
⊙韩主编
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可以同意调整其保险产品中长期医疗保险产品的费率。《上海证券报》昨日独家获悉,为规范此类产品的开发和销售,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近日发布了《关于调整长期医疗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在开发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时,应制定费率调整措施,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应明确、客观,包括经审计的实际补偿情况、医疗通货膨胀情况、国家医疗保险政策的重大变化等。此外,保险公司应在公司网站的显著位置披露费率调整方法。
《通知》明确了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在单一产品的基础上进行调整。首次费率调整时间不得早于产品销售之日起3年,每次费率调整的间隔不得短于1年。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长期医疗保险都可以调整费率。根据通知,费率可调整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符合以下要求:第一,条款顶端位置表示该产品为费率可调整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可在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进行调整。第二,利率调整的相关条件应在条款中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利率调整的具体触发条件、明确的具体指标和调整标准;第一速率调整时间和随后的速率调整间隔;每次利率调整的上限;每次费率调整的过程,包括公示方法和公示期限;通知利率调整等的责任。
与其他类型的金融投资产品一样,《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时,应向被保险人提供产品规格。同时,保险公司应以被保险人认可的方式将费率调整后的支付数据通知被保险人,并告知其有权退保或不续保。
与以往的规定不同,《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的费率调整不需要报批或备案,只需在年度产品审查报告中单列一章对费率调整进行说明。描述包括但不限于:利率调整的产品名称、利率调整的原因、公司决策过程、利率调整的宣传和投保人的反馈、利率调整后的客户更新以及利率调整对产品定价、准备金评估、利润测试和偿付能力的影响。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加强销售人员管理,规范销售行为,确保投保人正确理解和接受费率调整。保险公司应耐心回答被保险人关于费率调整的问题,妥善处理由此产生的投诉和纠纷,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标题:健康险新规配套细则出炉 监管为长期医疗险 费率调整立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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