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414字,读完约4分钟
行政处罚与财务欺诈严重不匹配,不能产生有效的惩戒效果,也难以使法律产生威慑效果。市场各方都呼吁大幅提高对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处罚力度。
■谈论正义
■我们的记者张伟
央行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建议尽快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大幅增加证券市场违规成本。
报告建议,我们可以借鉴2018年10月修订《公司法》第142条的成功经验,尽快修订《证券法》中关于证券市场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推进《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的联动修订,加快资本市场权利义务匹配法律规则体系建设。
2018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份回购的第142条进行了特别修改。一些市场人士表示,如果我们能够借鉴修改《公司法》第142条的成功经验,可以考虑对《证券法》中涉及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等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进行特别修改。
中国证券市场违法活动频繁,这与违法成本低密切相关。根据现行《证券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许可,不发行证券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募集资金1%至5%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行《证券法》对虚假发行和虚假信息披露的处罚标准明显偏低。今年爆发的康美制药、康德信等上市公司非法信息披露案件,再次暴露出打击力度不够的问题。从2015年到2018年,康德信通过虚拟采购、生产、R&D费用和产品运输费用虚增利润,达到119亿元。违法手段极其恶劣,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巨大,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然而,公司仅被罚款60万元,实际控制人郁忠仅被罚款90万元。
行政处罚与财务欺诈严重不匹配,不能产生有效的惩戒效果,也难以使法律产生威慑效果。因此,市场各方都呼吁大幅提高对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处罚力度,使60万元的虚假信息披露罚款成为过去式,造假者付出了高昂而沉重的代价。
随着国家科委注册系统的启动和试点,更重要的是要尽快大幅度提高对欺诈性发行和虚假信息披露等金融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年)也指出,“科技板块的注册制度仍需进行实质性审查,这与强调信息披露和风险披露、不判断发行人盈利能力的注册制度仍有所不同。”一些市场参与者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科技板块注册制度的实施离不开相关法律的护航,迫切需要大幅加大对金融欺诈的处罚力度。
今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言人表示,市场和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如法律规定处罚过轻、中介机构缺乏尽职调查和问责等,是客观存在的。中国证监会正与有关方面合作,推动尽快修订和完善《证券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并计划向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未尽职尽责的中介机构发布虚假信息披露。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罚款标准,强化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处罚,有效增加资本市场违法活动成本。
可以相信,尽快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将大大增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的成本,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这将鼓励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牢记并坚持“四个害怕”,害怕市场,害怕法治,害怕行业,害怕投资者,从而有助于净化资本市场的生态环境,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我们的记者唐福勇
标题:尽快大幅提升证券市场违法成本
地址:http://www.gshxhs.com/gmwxw/67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