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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的一个重要突破是大大提高了数据处理能力,使人们在工作和生活中更容易留下姓名、职业、地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房产信息、消费记录等。这些信息通过互联网记录和存储,很容易被泄露和传播,甚至可以通过个性化推荐等算法分析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2018年发布的《app个人信息披露调查报告》,85.2%的被调查者受到个人信息披露的骚扰或侵犯,个人信息披露的案例相当多。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都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越来越多的专门立法被提上日程。在深入总结现行法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学术界和实务界将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证,以进一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归根结底,个人信息属于信息主体,个人应该有权处置这些信息。因此,促进个人信息收集者和处理者尊重知情同意权已成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不断被各种组织和企业生产、存储和传播。个人可能会失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让人们适当地控制他们的个人信息,只要他们有权知道哪些信息正在被收集和使用。赋予个人信息主体知情权,同时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和加工者有告知的义务,是维护个人信息自主性的需要,也是促进互联网信息产业透明运行的需要。
2017年6月实施的《网络安全法》体现了知情同意原则。第41条规定,网络经营者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原则,披露收集和使用信息的规则,明确说明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法和范围,并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同时,根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网络经营者违反信息采集和使用规则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在保护个人信息的过程中,也有必要对现行法律中涉及的知情同意原则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例如,网络运营商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可能因其复杂性、冗长性或晦涩难懂的语言而使消费者难以理解,从而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沦为一纸空文本。另一方面,在大数据时代,海量信息需要批量处理和多方共享,这也使得信息产业经营者呼吁建立知情同意原则的豁免规则。此外,有必要为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和不同风险类型的个人信息保护设计特定的系统。
为了使知情同意原则的实施更加透明,应当明确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和处理者在收集和使用信息的不同阶段履行哪些具体的告知义务。当用户第一次进入时,信息收集者和处理者应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告知他们个人信息存储和使用的内容、方法、范围和目的。此外,当个人信息的存储方式和使用目的发生变化,用户提供新的敏感个人信息时,个人信息收集者和处理者也应履行相应的提示和告知义务。当所收集的信息是未成年人的信息时,应制定特殊规则,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此外,如何在实践中科学界定法律明确规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必要性原则,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规则。知情同意原则关注人们在科学技术发展中的主导地位,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石原则。只有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网,我们才能在互联网的海洋中安全游泳。
(作者是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兼教授)
人民日报(2019年7月5日09版)
标题:大家手笔:为个人信息安全扎紧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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