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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湾、辽东湾、黄河口、长江口等重点海域的水质令人担忧。2017年,面积超过100平方公里的44个重点监测海湾中,有20个在所有季节的四种海水质量都较差。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仍处于污染排放和环境风险的高峰期,处于生态退化和灾害频发的重叠期。
在中国海洋生态环境总体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海洋环境保护职责纳入生态环境部,成立海洋生态环境司,开放海陆,明确生态环境部的职责是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价、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监督问责,明确生态环境保护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既是“组织者”又是“监督者”
从生态环境部负责人的角度来看,这一变化可以有效解决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五龙治海”问题。
602个非法排污口中的98%已经清理干净
它拥有18000多公里的大陆海岸线,30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25000多种海洋物种,以及许多类型的海洋生态系统,如海湾、河口、岛屿、盐沼、滩涂、海藻、红树林和珊瑚礁。毫无疑问,中国是一个真正的海上强国。
据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连续监测数据显示,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经历了两个阶段的变化。第一阶段是从改革开放开始到2012年。在此期间,经济社会发展迅速,海洋环境质量不断下降。第四类和次四类水质已从2001年的约4.8万平方公里扩大到2012年的9.3万平方公里。第二阶段,自2012年以来,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海洋环境质量总体稳定改善。全海域四级和四级水质海水面积由2012年的9.3万平方公里下降到2017年的5.2万平方公里。监测的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亚健康和不健康状态的比例下降,河流入海污染物总量下降,当地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修复和恢复。
同时,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法制化和可操作化的轨道。据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司长常可介绍,截至2017年底,中国各级海洋保护区已超过270个,面积超过1200万公顷,占管辖海域的4.1%,比2012年翻了两番。602个非法排污口和不合理排污口已清理98%。
据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0年以来,已经实施了290多个重大治理项目,共恢复海岸线260多公里,恢复海滩1200多公顷,恢复湿地4000多公顷。北戴河、胶州湾、厦门湾和辽河口的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同时,每年对近200条国家控制的入海河流进行月度水质监测。监测范围涵盖我们管辖的海域,延伸至与国家生态安全密切相关的西太平洋公共水域。
此外,从2016年开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员已经覆盖了11个沿海省(区、市);继续开展“碧海”专项执法等行动,加快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无证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实行“日常连续处罚”。
近一半的海湾海水质量低于第四类
常可表示,虽然中国海洋环境质量总体稳定改善,局部区域生态系统得到恢复,但仍处于污染排放和环境风险的高峰期,以及生态退化和灾害频发的重叠期。
其中,渤海湾、辽东湾、黄河口、长江口等重点海域水质令人担忧,监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未得到根本改善。赤潮、绿潮等生态灾害频发,结构性环境风险压力仍然较高。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认为,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得到根本落实。有些地方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重视不够,投入不足,推广力度弱。“热、中、冷”问题突出;一些企业未能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不足。未经批准的建设、走私和泄漏入海等问题更加突出。
与此同时,一些沿海地区没有得到有效的处理,如黑水进入海洋,垃圾包围海洋,垃圾泛滥等。,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公众的亲海需求。此外,很难预防和控制陆源污染,所有这些都对海洋生态环境产生影响。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指出,海洋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存在宽、松、软问题。在一些地方,有些案件无法移动,有些案件难以移动,有些案件移动缓慢,甚至降低了处罚标准。海洋保护区和海砂开采中的违法问题更加突出。
海洋生态环境监管的统一责任
常可认为,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纳入生态和环境部开辟了陆地和海洋。他说,由于80%的污染物来自陆地,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表现在海洋,其根源在陆地。
常可指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纳入生态环境部后,生态环境部将主要发挥“组织者”和“监管者”的作用,这是统一履行生态和城乡各种污染物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的具体体现。
“生态环境部的职责形成“一主多辅”的格局,即由生态环境部统一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地方党委政府和工业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常可认为,这种模式将有效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九龙治水”问题,特别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五龙治海”问题。
柯伟说,要开放陆海,实现陆海协调,必须做到“四个联系”:一是区域环境保护措施要与海洋生态环境质量要求挂钩,从而实现对入海污染物的监管。土地;第二,沿海产业布局应与海洋环境承载能力相联系,以实现产业布局中的海上生产;第三,陆地和海域综合管理规划和工程应与海洋环境保护目标相联系;第四,统一海陆生态环境监测布局,实现标准和数据的衔接。
将系统评估回收整改的有效性
据常可称,自2016年以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已覆盖11个沿海省(区、市)。根据中央环保检查员的反馈,有些地方存在一些问题,如未经批准先填、边填边批、批准后填大、不填边用、不填边用等。
“长期以来,大规模的围垦活动确实造成了一些沿海地区的沿海湿地和自然海岸线的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产生了巨大影响。”常可说,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的反馈,沿海各省(区、市)制定了整改计划,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同时,在中央生态环境督察“回望”之后,他将系统地总结和评价复垦的整改效果。
常可指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切实履行“监督员”职责,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加强对围垦的管理和控制,严格执行“三线一单”制度,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网上系统和生态环境准入名单制度。
生态环境部明确要求做好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的环境评价工作,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批准新的围垦项目;同时,要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执行生态红线控制要求,首先清理非法占用渤海生态保护红线的围垦项目。
常可透露,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纳入生态环境部后,督察员的责任将得到加强,特别是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责任应得到压缩,以确保填海工程得到纠正到位,严格控制填海政策得到落实。
关于入海排污口的环境监管,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副主任汪聚应表示,入海排污口的管理主要涉及两种类型,一种是违法的,另一种是不合理的。她表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继续督促相关沿海地区完成“两类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同时根据需要制定入海排污口环境管理指导文件,进一步加强监管。汪聚应表示,将开始对陆地和海洋污染源进行清查,更准确地查出入海污染源。为应对渤海综合治理,将率先在渤海部署。同时,开展可追溯性调查,对每个排污口进行登记备案,分类整改,落实一口到位政策,明确各类排污口的责任主体。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透露,将尽快出台《入海排污口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入海排污口的事后监管。
常可指出,《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修改势在必行,但需要按程序报批。他表示,生态环境部将继续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的后续工作,并根据需要对《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进行修改。
生态环境部表示,在适时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同时,还将推动修订《海洋倾倒管理条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尽快形成与新职责、新定位、新制度相适应的法治体系。(记者严)
编辑:计然
标题:破解海洋生态环保“五龙治海”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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