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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8月9日电昨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对吉首香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香)政办发〔2019〕4号)。
行政处罚决定表明吉首香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盐补骨脂不合格。本次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补骨脂素和异补骨脂素的总量为0.50%,而标准规定补骨脂素和异补骨脂素的总量不应低于0.70%。
经核实,2017年3月5日,吉首香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从安徽省亳州市东塘制药有限公司购买补骨脂65公斤,2017年3月26日,生产并入库补骨脂盐61公斤,批号170301。截至2019年6月5日,该公司已销售该批药品20公斤,单价22.00 ~ 35.00元/公斤,销售额610.00元。这种劣药补骨脂的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该款禁止生产和销售劣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批准证书,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现决定对吉首香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处以没收劣药补骨脂40公斤、罚款4330元的行政处罚..
标题:涉嫌生产劣药 吉首湘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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