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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因素的披露应该有针对性,业务和技术的披露应该避免困难和模糊
⊙记者徐伟○编辑孙芳
自今年3月科技板块首次公开募股申请被受理以来,部分保荐机构在制作申请材料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甚至部分保荐代表人因擅自修改申请稿和招股说明书询证函而受到纪律处分。为提高券商的专业服务能力,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板块上市审核中心近日发布了《关于切实提高招股说明书(申请稿)质量和询价回复质量注意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此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出,科技板块上市公司申报材料存在一些突出的共性问题,主要表现为五个“不足”:科技创新相关事项披露不充分;企业商业模式的披露不够清晰;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风险披露不到位;信息披露的语言不够友好;文件格式和内容安排不规范。公告发布前结合审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对申请材料中的重要事项提示、风险因素、发行人基本信息、业务和技术等相关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在风险因素方面,一些招股说明书声明稿比较笼统,个别风险因素的披露实际上包含了发行人的竞争优势和类似表述,使得“风险披露”变成了“自我表扬”。对此,通知明确要求风险因素不得包括风险应对措施、发行人的竞争优势等内容。为提高风险因素披露的针对性和相关性,尝试对风险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对导致风险的可变因素进行敏感性分析,对不能定量分析的因素进行定性描述。
核心技术是否优秀,无疑是检验一个企业能否登上科技板块的关键指标。关于业务和技术的披露,通知要求发行人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应结合公司的收入构成、客户和供应商、市场地位等,以浅显易懂的语言客观、准确、真实地描述。,不应使用营销宣传词或夸张的描述,应避免使用困难和晦涩的技术术语。
鉴于招股说明书声明和询价回复中经常出现“领先”、“先进”等定性描述,本通知要求提供客观依据。
此外,通知还要求保荐机构在《关于发行人符合科技局定位要求的特别意见》中对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全部调整过程、验证方法和取得的证据进行说明,不得简单重复《关于符合科技局定位要求的说明》中的内容。
针对此前保荐人擅自修改申请材料的问题,该通知明确指出,发行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对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审计询证函范围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股发行上市审计规则》的规定提交专项报告说明修改情况及原因,并以黑体标出修改内容。
标题:上交所要求切实提高科创板申报稿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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