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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之为“不可抗力”
你能想到什么?
不可抗力
意外吗?
不可抗力和形势变化
又有什么关系?
不擅长的话就听
跟着京小槌来
认知“不可抗力”!
先看录像!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牛扶山法庭
张婷
让我听听
法官回答。
01
什么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客观状况。
典型的不可抗力主要有两种。
1 .自然灾害。
具体包括地震、海啸、台风、洪水、泥石流等。
2 .社会异常
具体是指战争、罢工、暴动、暴动等社会中团体的政治行为引起的。
tips
并不是所有的自然灾害都作为不可抗力成为免责理由,稍微轻微,对当事人义务履行没有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不能成为不可抗力。
02
不可抗力有那些特征吗?
1
无法预见
不可抗力是无法预见的客观状况,根据现有技术水平,通常某些事情的发生是无法预见的。
如果当事人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即使该事件妨碍了合同的履行,也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2
没有过失
首先,过失的认定必须根据客观标准进行判别,当事人需要提交证据说明或根据普通人的理性进行认定。
其次,过失认定是排除不可抗力的直接依据,没有过失不一定构成不可抗力。
3
必须制造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依然要发生某些事情,不能克服事情造成的损害的后果。
tips
努力和措施是被视为经济手段的法律行为,不包括不道德、违法犯罪行为。
衡量经济手段到达度的标准是债务人通过履行价格和债权人的收益,决定债务人达到某种程度上努力就无法克服的最低标准。
03
不可抗力vs意外事?
意外事件不是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偶然发生的事故,而是一般无法预见或不可预见的小概率事件。
不可抗力
普通人是无法预见的
免责事项
意外的事
可以部分预见,不用,可以克服
不能广泛适用。 不是通常的民事责任免责事项。
交通事故是典型的事故,但事故车辆的所有者并不免除赔偿责任,如果是洪水流入停车场引起的车辆破损,停车场管理者因此不承担车辆破损的责任。
04
不可抗力vs状况变更?
形势改变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由当事人签订,发生不可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方面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不能协商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现实情况在公平的基础上变更或者解除大致合同。
情况变更是指合同比较有效成立后,因双方当事人不得归责而发生情况变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的情况下,如果继续维持合同比较有效,则变更合同复印件或解除合同。
因为两者都要求“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客观状况,所以两者的“形势”经常重叠。
但是,两者仍有以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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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形势改变
1 .客观表现
自然灾害和社会异常等,不可人为抵抗的自然力量。
意外的是,社会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物价的高涨、货币的大幅度贬值、金融危机和国家政策的转换等理由。
2 .适用范围
法定免责事由既适用于合同责任,也适用于侵权责任。
合同的履行大体上是赋予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权。
三.直接结果
使合同不能履行。 包括一切不可能和部分不可能,永久不可能和暂时不可能。
合同依然可以履行,只是合同履行太困难或者履行成本太高,因为一方当事人有不公平。
4 .免责程度
不能履行的当事人依法取得证据,履行法律义务的,可以免除违约责任,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或者变更。
必须要求法院审判。 法官驳回请求的,必须履行合同义务。 即使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也不免除赔偿或补偿责任。
5 .当事人权利的性质
当事人享有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形成权,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当事人不能自行决定,必须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决定。
例句你补充
应该观察不可抗力审判的实践
的问题
根据法典第180条的规定,除法律有特别排除规定外,不可抗力既适用于侵权责任,也适用于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中,可以适用于无过失责任、过失推定责任及过失责任的。 但是,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不可抗力的适用有具体规定的,必须观察遵守该规定。 主要有:。
1 .根据《民法典》合同篇第590条的规定,当事人延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 .侵权责任行业,排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类型的第一比较部分没有过失责任的类型。 第一,(1)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第1237条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准》的规定,民用核设施经营者在核事故发生时对他人造成损害是由战争、武装冲突、暴动等情况引起的 因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给别人造成损害的,不能免除核设施经营者的责任。 (二)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第1238条的规定,民用飞机给别人造成损害的,民用飞机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可以解释为损害是受害者故意造成的,不负责任。 由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引起的,不能免除民用飞机经营者的责任。 (三)根据《邮政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以下原因之一造成的邮件损失,邮政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但是,不可抗力引起的保证价格的邮件损失除外。 (2)发送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或合理损失(3)发送者、接收者的过失。
注:模范君补充复印件摘自《民法总责任篇理解和适用》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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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法典》开讲|不可抗力,意外,情况变更,愚蠢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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