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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环瑞世纪宣布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预告》。重庆市监管部门拟责令环瑞世纪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警告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处以30万到5万元不等的罚款。至此,环瑞世纪连续四年的财务欺诈案终于尘埃落定。
环瑞世纪原名星美联合。2016年,环瑞世纪通过借壳重组上市,标的资产价值30亿元人民币。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调查,2013年环瑞影视公司营业收入增加6939.62万元,坏账准备减少5.2万元;2014年,虚增营业收入2789.43万元,坏账准备不足20.8万元;2015年,虚构应收款项回收2550万元,导致2015年度报告坏账准备425万元;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坏账准备减少467.5万元。此外,环锐影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环锐影视资金数千万元的情况尚未披露。连续四年,财务舞弊、巨额资金被占用、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环瑞世纪严重违规。
然而,监管机构实施的处罚并不讨好。虽然根据《证券法》第193条,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已经是最高处罚。然而,环瑞世纪的违法行为不仅是金融欺诈,也是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欺诈性发行的违法行为。
为规范上市公司退市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0月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和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其中,对存在虚假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实行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制度。去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和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上市公司存在虚假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和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无论是《若干意见》还是《决定》,对上市公司的欺诈性发行都适用“零容忍”。
环瑞世纪财务欺诈发生在2013年至2016年,其目的正是为了重组和上市。因此,环瑞世纪的财务欺诈构成了重组上市中的欺诈发行。对于这种行为,监管当局应该启动强制退市程序,而绝不是“惩罚”它。事实上,与上市公司被罚款60万元、实际控制人被罚款30万元相比,实际控制人通过金融欺诈从资本市场获得了巨大利益。作者认为违反规定的成本太低,值得商榷。
此外,《刑法》第161条规定了违反规定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并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公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不披露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严重损害股东或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环瑞世纪金融欺诈案中,连续四年的欺诈和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从目前的结果来看,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人承担刑事责任,这也是有争议的。
连续四年发生财务欺诈,有欺诈经销的违法行为,造成罚款60万元。这不仅证实了市场违规成本低的缺点,也导致目前的退市制度像一只无牙老虎。它不能达到严惩违法者的目的,也不能在市场上产生警示作用。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已成为资本市场的“毒瘤”,必须根除。笔者认为,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必须实行“零容忍”。一经调查确认,监管部门应认定其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并立即启动强制退市程序。另一方面,在这一过程中,刑法不能缺席。对于相关责任人,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金融诈骗,如果监管部门能够起到“强制退市+刑事责任+经济处罚”的结合,就能产生真正的威慑。
标题:连续四年财务造假只罚款60万?退市制度就像“没牙的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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