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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美国导演富兰克林·沙夫纳根据雷金纳德·罗斯的小说《十二怒汉》拍摄了一部只有50分钟的同名电影,但影响不大。 三年后,悉尼·吕梅特重拍了《十二怒汉》,最终成为经典,获得了当时柏林电影节金熊奖和奥斯卡奖三项提名。 之后,这部电影相继由美国、俄罗斯、日本、中国拍摄。 今年,韩国洪承导演也参考了这个故事拍摄了《审判员》。 这么多导演不累地拍摄这个故事,证明陪审团制度多么有魅力。 因此,结合这部韩国电影谈谈陪审制度的合理章节。 电影《审判员》讲述了根据2008年在韩国试行陪审制度时的实际案件原型,8名审判员参加审理涉嫌杀害母亲的儿子的刑事案件,为清除被告人的冤罪而努力的故事。 在分解电影之前,需要证明韩国陪审团制度和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区别。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核心复印件之一 美国法律规定,陪审团裁定案件事实,确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法官适用法律量刑,对被告人判处具体处罚。 韩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实行法官的纠正制,宪法赋予法官最终审判权,诉讼以法官的个人裁量为中心。 他们的陪审团只起到了提高公民参与度的作用,拥有案件的最终决定权。 并列两个陪审团制度是不合适的,把发生在美国的故事直接转移到韩国也是水土不服。 因此,电影《审判员》对剧本进行了很多变更,实际上主审法官也被视为陪审员的编辑,正在处理法官和陪审员意见不一致的问题。 正如所有推广固有的简化风格一样,“陪审员”显然努力加强陪审员在审判中的作用,有意淡化了辩护双方和法官的作用。 正如电影开头指出的,这是被告人认罪的事件,审理过程只要考虑重罪轻犯罪即可。 因此,检察官故意指控杀人,辩护人辩称意外,在被告人突然推翻供词之前,法庭必须开始审理是否构成犯罪问题,主张不适合为双方辩护。 这显然太轻视辩护双方了,把辩护方或辩护方应该完成的工作交给了审判员。 有点法律常识的人知道,法官和审判员都只是在为双方提出的证据辩护的基础上,中央评价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需要花费精力发现和提供新的证据。 电影中让被告人进行能否使用锤子的搜查实验,结果伤害了法官,把人们动员到犯罪现场进行模拟,这太荒唐了。 辩护方的律师应该提出的意见转嫁给审判员,显然非常担心。 《十二怒汉》的故事不断被拍摄,陪审员制度被神化,但英美法系和陪审员制度并不是完美的万能药。 正如电影《审判员》中表现的那样,没有受过严格法律训练的普通市民有基本的良知、逻辑和经验,但在感情上容易使用事物,缺乏理智,乖僻。 电影里那个法官的上司经常说,交给不知道认定无罪的权利的平民,不就是等于把手术刀交给了普通人吗? 美国畅销书作家约翰·格林森新写了一部虚构的作品《无辜的人》,讲述了俄克拉荷马州发生的冤案。 有无罪推定,有米兰达规则,有陪审团,但2名没有证据的被告被判有罪,被判处死刑。 直到十几年后dna检测鉴定技术出现,冤罪才得到纠正。 这一冤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民愤诱惑陪审员做出了错误的评价。 回到《陪审员》这部电影,可以清楚地看到编剧和导演为了推广陪审员制度,有意简化剧本。 电影中这个事件不是没有无罪推定和怀疑,而是确实无罪,证实了陪审员的英明。 电影开始时,有一个有趣的问题:“被告人有罪的可能性是一半,无罪的可能性也是一半,那时应该让他有罪还是无罪?” 根据无罪推定、毫无疑问的法律规定,正确的答案是“无罪判决”。 除非排除无罪的可能性,否则不能轻易确认被告人有罪。 这才是保护无辜者的规则的意思 电影最后给了我们确定的事件真相,正是淡化了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其实,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在电影台词中很清楚。 陪审员8日被迫做出最终决定:“如果我也说无罪就结束了。” 如果所有陪审员都认为有罪,因为最后的票极其重要,陪审员制度只有要求全体意见一致才有效。 只有在合理说明了所有的怀疑之后,才能切实投其有罪票。 这与罪恶和无罪无关,只关系到证据是否可靠,能否得到合理的解释。 遗憾的是,这样的理念也被朴素的复仇理念淡化了,“审判员”最终也变平了。
标题:热门:《十二怒汉》又被翻拍了,这次是韩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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