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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要:

年4月30日,陈某、王某、赵某等共同出资,组织走私欧洲鳗鱼,因此让孙某、林某等带上装有欧洲鳗鱼苗的行李箱,乘坐国际航班从葡萄牙出发,到达杭州萧山国际机场。 后孙某、林某携带的上述行李箱,未向海关申报的,未经申报途径入境,在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海关当场没收。 经调查,上述偷运国的鳗鱼苗共计192225尾,均为欧洲鳗鱼苗,被鉴定为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条约》附录ⅱ种。 根据搜查,计划走私濒危物种的犯罪集团浮出水面,不法分子为了获得高额利益而冒险,组织了很多中国游客从海外运送幼鱼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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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鳗鱼原产于大西洋,身体呈蛇状,体长在60到80厘米之间。 生活在河、河口、潟湖,由虾、蟹、贝、海虫维生的肉食者。 欧洲鳗鱼的寿命最高是8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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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鳗鱼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条约》附录ⅱ种,限制贸易种,取得濒危物种贸易证书后方可贸易。 由于欧洲鳗鱼的生活方式和生理特点,目前中国还不能进行大面积的人工养殖培育,从大西洋沿岸盛产野生鳗鱼的欧洲各国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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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鱼是水生动物产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清单》中禁止入境的物品,许多鱼类容易携带传染性胰脏坏死病及相关寄生虫病,这些病害可能危害国门生物的安全和中国渔业生产的破坏。 需要从国外引进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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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

国家禁止出口文物、黄金、白银、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贵重动物及其产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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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以下行为,离开私罪论处,依照本节有关规定处罚。

(一)被走私者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或者非法收购直接进口走私者的其他货物、物品的,金额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两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论处。 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他们犯下的罪行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指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最重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构成的比较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服从集团犯下的一切犯罪处罚。

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主犯,必须服从其参加或者组织、指挥的一切犯罪处罚。

年12月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中国第一个走私欧洲鳗鱼幼鱼被处决的案件。 本案对这个犯罪集团中的23人给予刑事处罚,其中陈某、王某、赵某等13人分别被判处6年6个月至1年9个月的徒刑,被罚款。 夏某、吴某、孙某、林某等10人分别被判处4年至2年监禁,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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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述书:青田县司法局

审查|蓝陈嘉

技术支持|润众文化

技术热线|1360060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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