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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年3月左右,我和一家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 签订合同,由公司提出,公司支付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用的,每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 因为公司不需要缴纳,所以每月的基本工资是4000元。 我选择了后者。 每月的基本工资是4000元。 因此,劳动合同中有“乙方每月基本工资4000元,按照甲方规章制度享受员工超额完成的奖金”的条款。 甲方不负责养老和工伤保险的费用,有关部门要求支付该部分费用的,由乙方承担” 后来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检查中,我公司发现不向我们工人支付养老和工伤保险的费用。 由此对本公司给予处罚,命令公司补充。 公司补充了我们的养老工伤保险后每月从我们的工资中扣除 今年年初,劳动合同到期了,我不同意继续签名。 之后,关于养老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负担,我和职场产生了意见分歧。 你能要求公司扣除三年的养老工伤保险费吗? 大庆居民:赵先生回答: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和你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乙方每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享受按照甲方规章制度超额达成就业量的奖金。 甲方不负责养老和工伤保险的费用,有关部门要求支付该部分费用的,由乙方承担”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 如果比较有效,工人当然要承担这部分费用,没有理由要求使用者负担。 无效的话,使用者要求工人承担这部分费用就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向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等各保险费用是使用者的法定义务,其中养老保险由使用者和劳动者按比例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全部由使用者缴纳。 这是国家的强制规定,不允许用人单位和工人协商变更,协商变更也无效。 工人同意,同时实际承担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承担费用的,工人仍然可以后悔赔偿这部分费用,或者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此事后,命令用人单位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上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在实际生活中,使用者处于主导地位是很强的一方,劳动者处于被动地位是很弱的一方。 在这样的劳动合同中,劳动者自己承担养老、工伤等保险费用,表面上似乎体现了劳动者的意志和意志自治,但在很多情况下,劳动者为了得到工作,或者为了保护自己的“饭碗”,做出了这样轻微的选择 也就是说,如果在这个问题上允许使用者和劳动者意味着自治,最终会损害广大劳动者的利益乃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所以,法律上做出一律一刀切的强制性规定是正确的。 根据上述规定,你的权益必须得到法律支持。 因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本案毕竟是劳动合同纠纷事件。 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必须先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然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进入诉讼程序,通过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杨欢欢…~~~~~~~~~~~~~~~~~~~~~~~~~~~~~~~~~~~~~~~~~~~~~~~~~ 、、、、、、、、、、、、、、、、、、、、………………………………………………………原标题:《中国法院网》:公司与员工约定不支付养老工伤保险比较有效。 》阅读原文
标题:热门:《中国法院网》:公司与职工约定不缴养老工伤保险比较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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