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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7月16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个部委发布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发改委: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

《建议》指出,要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对于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相关各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不允许违规提供政府补贴和贷款来维持“僵尸企业”的生存,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出资以外的偿债责任。

发改委: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

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程序和路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退出过程中问题金融机构接管、重组、撤销和破产处置的程序和机制,探索建立金融机构独立退出机制和多层次退出路径。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和相关行业担保资金的及时有效作用。

发改委: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

建立金融机构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条件,制定退出风险处置计划,丰富风险处置工具箱,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损失分担机制,明确股东和无担保债权人应先于公共资金承担损失。

发改委: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

研究建立预重整和庭外重整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明确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和法院的程序转换和决议效力认定机制。研究建立重整前制度,实现庭外重整制度、重整前制度和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增强庭外重整的公信力和约束力,明确重整前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内容。

发改委: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

完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倡导主动重构的破产重组理念,有效解决企业破产污名问题,并充分利用破产重组制度促进企业重组的重生。完善重整程序实施规则,明确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审查标准和法律依据,规范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权。完善重整程序中的分组表决机制。优化管理人制度和管理模式,明确管理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利界限,充分发挥债务人在重整程序中的作用。建立机制,吸收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参与改制企业的经营管理,促进改制企业保持其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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