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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胡滨日前在《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9)》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银行业金融控股公司而言,由于每个业务部门都有相应的具体监管部门,合并管理严格,集团内部控制和运营相对规范。 监管的下一步是按照统一的要求建立财务控制小组的组织架构,并尝试开展证券牌照的试点申请。
胡滨表示,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速,综合金融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不仅满足了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多样化金融服务的需求,也增强了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的能力。但是,在实践中,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那些由非金融企业投资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已经盲目地向金融业扩张,这是一个空的监管真理,风险在不断积累和暴露。
“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有必要找出它们不同的风险点和监管点。”胡滨表示,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由于每个业务板块都有相应的具体监管部门,并表管理严格,集团内部控制和运营相对规范,下一步监管工作是按照统一要求构建金孔集团的组织架构,并尝试开展证券牌照的试点申请。对于非银行金融控股公司,要注意内部资金的使用,同时要提高金融业的协同效应,防止集团内部的风险传染。对于中央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来说,应该科学地设定行业与金融部门的资产收益比指标,以防止行业的虚化,这也是金融服务实体回报的来源。对于政府金融控股公司,应关注资本实力与总杠杆率的关系,规范政府投融资行为,合理引导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规范化的要求运用金融手段发展地方经济。对于民营金融控股公司,应采取审慎、审慎的态度,设定更严格的准入标准和条件,以股东资格和投资来源的真实性为监管重点,防止出现“脱离现实、虚拟化”和“虚拟产业”的问题。对于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控股公司,应关注其新业务模式带来的风险暴露和风险维度异化,更加关注数据安全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防止其潜在风险通过互联网客户群扩散。
此外,关于互联网技术公司的金融业务发展,胡滨认为,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不仅要考虑统一的监管原则和标准,还要突出其特殊性。
具体来说,胡滨分析说,首先,从事金融业务的互联网技术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并严格遵循现行的机构监管和职能监管相结合的制度框架。第二,明确互联网科技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资本要求,鼓励其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和应用场景优势,增强金融援助和赋权作用。第三,互联网技术企业应明确地与其所属的金融部门隔离开来,在产业和金融之间建立一道“防火墙”,而金融监管政策框架应主要覆盖和限制其金融业务部门和领域,不应过度延伸到科技和商业领域。最后,为了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在客户授权的前提下,应允许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数据合理流动和共享。同时,为了避免金融控股公司滥用这一规则,应给予用户足够的数据权利,以形成一套系统的数据使用规范。
标题:胡滨:银行系金控公司可尝试性开展证券牌照申请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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