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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主持召开生态环境部部长级会议,原则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会议指出,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加强事后监督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全国电话会议精神深化“分配诉讼”改革、优化经营环境的具体举措,是落实《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新型信用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实践探索。这也是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一个重大变革,尤其是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管理模式,对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强调,取消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前置行政许可并不意味着不管理或放松管理,而是必须做到管理的结合与释放并重。要严格落实环评文件编制的质量责任,加强事后监督,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实行分类管理和处罚。《办法》颁布后,要组织和举报一批存在质量问题的环评编制单位,形成一批环评信用评分,查处一批粗制滥造的环评违规行为。随着《办法》的颁布,要同时进行政策解释,同时发布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同时启用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体系,为《办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和舆论氛围,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质量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得到显著提高。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开展前瞻性法律制度创新研究,通过加强“三线一单”宏观调控,推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全覆盖监管,优化服务,增强建设单位收购意识,不断增强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的有效性和活力。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翟青、赵英敏、刘桦,中央纪委国家监察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吴海英,副部长庄国泰等参加了会见。
驻部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部内各部门及相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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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生态环境部召开部务会议 审议并原则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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