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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卫粮发[201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保健委员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规范卫生系统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条、第103条和第104条,我委组织制定了《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2019年10月17日
(信息披露形式:主动披露)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一般
规则一?为了规范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和报告,及时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危害,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食源性疾病的报告、监测、通报和管理。
规则三?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组织管理。
第二章?监测报告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组织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接受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培训,做好食源性疾病信息登记、审核和网络报告管理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实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信息。
第五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报告表》规定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在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提交信息。
第六条?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可疑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报告。
第七条?承担主动监测食源性疾病任务的定点医院应按照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的要求,主动监测特定的食源性疾病。
第八条?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确定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的部门和人员,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管理制度,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每个工作日对本辖区内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和分析,并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当经核实后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条?省级、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对本辖区内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和分析,发现本辖区内的聚集性病例时进行核实。经核实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当经核实后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其中,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报告)。
第11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全国范围内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和分析,并对跨省级行政区域发现的聚集性病例进行验证。如经核实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经核实后应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
第12条?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食源性疾病疫情监测系统报告流行病学调查信息。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时,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食源性疾病或者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属于食源性疾病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报告。
第14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对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将监测报告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章?信息交流
第15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进行研究和判断,并及时通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食源性疾病的发病情况,向公众公布影响公众健康的主要食源性疾病及其预防知识,并积极开展风险交流。
第十七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
第四章?组织保证
第十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公布《食源性疾病报告表》,并及时调整。根据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的需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增加报告病种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内容。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明确相关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协调并提供相应的条件和保障。对在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隐瞒、拖延、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拖延、谎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补充条款
第二十条?名词解释
食源性聚集病例:具有相似临床表现的食源性疾病、时间或地点分布的相关性、疑似常见食物暴露史和可能的食物相关发病率。
食源性疾病暴发:2例或2例以上临床表现相似、经流行病学调查证实的常见食物暴露史以及与食物相关的食源性疾病。
第21条?本规范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附录
食源性疾病报告列表
序列号
食源性疾病的名称
细菌的
1
非伤寒沙门氏菌病
2
引起腹泻的大肠杆菌疾病
3
肉毒杆菌毒素中毒
4
葡萄球菌肠毒素中毒
5
副溶血弧菌
6
大米发酵酸中毒
7
蜡样芽孢杆菌病
8
弯曲杆菌病
9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
10
克罗诺杆菌病
11
志贺氏菌病
12
产气荚膜梭菌病
病毒的
13
诺如病毒病
寄生的
14
广州管圆线虫
15
旋毛虫病
16
华支睾吸虫病
17
肺吸虫病
18
绦虫病
化学性质
19
农药中毒(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
20
亚硝酸盐中毒
21
克伦特罗中毒
22
甲醇中毒
23
杀鼠剂中毒(抗凝血剂、惊厥)
有毒动植物特性
24
豆中毒
25
桐油中毒
26
发芽马铃薯中毒
27
河豚毒素中毒
28
贝类毒素中毒
29
组胺中毒
30
乌头碱
真菌特性
31
毒蘑菇中毒
32
发霉的甘蔗中毒
33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中毒
其他的
34
医疗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食源性疾病
35
食源性聚集病例(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疾病)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曹志斌
标题: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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