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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特殊地区举证方式的通知
土地测量办公室〔201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军委后勤保障司军事设施建设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地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部有关部门:
为明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中“沙漠、戈壁、冰山、森林等无人类活动区域,图像可以不提供证据就可以判断土地类型”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通知一些人类活动较少、调查人员实际无法或极难到达的特殊区域:
首先,海拔4700米以上区域的建设用地、耕地、园地和设施农业用地以外的地图点可以根据遥感影像的特征进行判断,无需举证。
二、沙漠、戈壁、冰山、森林等无人生产生活活动,无道路通行条件的区域,可根据遥感影像特征进行判断,无需证明。
三是在东北、西北、西南、藏区,人口密度小于25人/km2,距离相邻集中连片建设用地或乡镇道路50公里以上(含50公里),可根据遥感影像特征判断土地类型,无需举证。
四、海拔4100米以上、4700米以下面积的建设用地、耕地、园地、设施用地、农业用地以外的地图点,可以选择到达该地块的地图点,采用类似地图典型证明等方式进行证明。
五、在其他地区,补充证据阶段涉及不具备道路通行条件的个别地图,其中如果距离最近的道路(包括农村道路)步行距离为5公里或实际距离超过10公里,可以尽量采用其他方式提供证据,无需当场提供证据。
六、补充证据阶段,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集中连片山区、原始森林和地质灾害等特殊地区,涉及个别地图点,确实没有道路通行条件的,可以根据遥感影像特征判断土地类型,无需举证。
七.在补充证明阶段,可以放宽2014年以来的遥感影像,以判断横断山区人类生产生活活动较少、土地覆被变化不大的地区的土地类型,这涉及到道路确实无法到达的个别地图。
为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上述地区仍应坚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出所有证据,并尽最大努力通过无人机、连续点分割、相似点典型证据、局部航空影像证据等方式给出证据。
我特此通知你。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0月11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刘淼
标题: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特殊地区举证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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